去年12月初,某旅行社的两名工作人员到我们小区进行旅游宣传,称他们旅行社在旅游淡季推出一款超低价旅游产品:“北京动车高铁七日游,乘坐动车高铁游览8个收费景点”,期间吃住行每人费用只需2200元,如果4人以上同时报名,每人还可以优惠100元。工作人员不但信誓旦旦地保证,还向我们发了带有上述内容并盖有旅行社公章的宣传单。在这种情况下,我和老伴儿就联合了邻居张某夫妇一起报名参加了这次旅游活动,每人交了2100元并在旅行社事先准备好的《旅游合同书》上签了字。
但是,最后的结果却与旅行社的宣传相差甚远。在回程时乘坐的是普通的硬座火车,从早7点乘车到晚上11点下车(中途还转车一次),凌晨1点多才到家。虽然游览的是8个景点,但是收费的只有5个,有3个是不收费的。由于是乘坐普通火车,在游览时间上也少了大半天。
当我们和旅行社理论时,旅行社工作人员指着《旅游合同书》上“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广告宣传及工作人员解答不属于合同内容”说,合同上表明了具体的8个景点,我们也游览了,合同中只注明是火车并没有注明是动车或者是高铁,旅行社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请问,像我们遇到的这种情况,旅行社工作人员的不实旅游宣传是否构成违约?
读者 陈大琴
陈大琴读者:
从你来信介绍的情况看,可以认为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你们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在合同当事人订立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合同上进行了约定,双方当事人只要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可。
但是,考虑到商家为了招揽生意,在广告宣传中总会有一些对顾客的承诺,顾客往往也是相信了这些承诺后才与商家订立合同的。而这些承诺的内容因为某种原因又没有写到合同中去,如果不认定这些承诺内容有效的话,不但对顾客是极不公平的,也将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旅行社向你们的广告宣传中,乘坐“动车高铁游览8个收费景点”等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该内容对旅游费用和你们是否愿意和旅行社订立合同是有重大影响的,虽然没有写到《旅游合同书》中,仍然可以认为是合同的条款,即是旅行社的合同义务。没有履行该义务,可以认为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旅游合同书》中的“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广告宣传及工作人员解答不属于合同内容”,由于是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上述内容显然属于旅行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游客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这样的条款是没有约束力的。
你们可以就旅行社违约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诉讼到法院,法院会依法支持你们的合理诉求的。
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