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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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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生男偏好依然十分强烈的深层原因 离婚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不足三成 “森林课堂”学知识 防止维和人员性剥削和性虐待“需要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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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

离婚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不足三成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王春霞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通报会,通报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情况。调研发现,近3年,在243件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只有64件,占26.3%,而在64件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一方具有出轨行为、家庭暴力的不足20件,认定比例不足30%。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因一方有过错诉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北京二中院对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专题调研发现,二中院近3年共审理离婚案件798件,其中,以感情不和、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及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等理由诉请离婚的有555件,占69.5%;因一方有过错诉请离婚的案件有243件,占30.5%。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涉诉类型集中。审判实践中涉诉率较高的主要有两类,即违背忠实义务和家庭暴力。在上述64起纠纷中,60起均属这两类情形,比例高达93.75%。受害方多为女性。涉家暴的离婚案中,施暴者多为男性。涉违背忠实义务的离婚纠纷中,女方主张男方有出轨行为的占七成以上。

涉家暴案件中,从施暴方式上看,存在殴打、谩骂、恐吓、威胁、冷暴力等,但涉诉比例较高的为殴打,占九成以上,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往往是出轨、与他人同居、重婚等。

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认定比例低。由于出轨、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类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事实难以认定;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环境中,很少有目击证人,当时报警或就医的情况少,单凭受害人陈述及伤情照片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同时,电子证据的采纳存在困难,当事人提交的微博、微信、QQ号码一部分为非实名认证,在此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实践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当事人单凭微信、QQ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照片、诊断证明、亲属证言等证据往往难以证明其主张。从法院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认定一方具有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一般为: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询问笔录、法医伤情鉴定书,就医记录、诊断证明书,视听资料、伤情照片,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及当事人当庭自认等。法院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

当事人主张赔偿金额较高。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多为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在上述64件中,其中主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51件,占比79.68%。而法院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多为5万元及以下。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女性应重视法律知识的了解与学习。在损害事实发生时要及时留存证据,特别是在发生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亦可向邻居亲友、居委会、妇联等人员和单位寻求帮助;如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可第一时间申请人身保护令,要做到“三即时”,即时报警、即时就医、即时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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