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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4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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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两会特刊 持续呼吁自主创新,真实表达人民心声 交流讨论 农产品高标准,才能吃得更放心 母婴保健法应明确助产士执业地位 构建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体系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小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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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关注“标准化”

农产品高标准,才能吃得更放心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林志文

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广东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瑞爱今年两会带来的两个议案,内容都与标准化有关,分别是关于尽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议案。谈及为什么这么关注标准化,她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只有打造高标准,才能实现高质量。”

说起目前农村各种污染的现状,陈瑞爱显得有点沉重。她说,十多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从无到有,保障能力由弱变强,食品安全状况总体稳定。但由于土壤、水源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农兽药生产经营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地区和产业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指标超标、滥用抗生素问题还比较严重。近年来,毒生姜、三聚氰胺、瘦肉精、镉大米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强烈关注,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由于农产品在所有消费品中居于最基础的地位,属于生活必需品,产业体量大、主体多,监管难度大,即使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农产品不合格,对应的不安全食品数量也十分庞大,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威胁不容忽视。”

陈瑞爱告诉记者,由于农业生产条件和技术的改变、农产品的多样化、流通渠道的拓宽,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质量保障体系、标准体系、监管执法、检验检测等方面存在较多不足,已无法适应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群众对食品质量的要求,急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从源头上抓,制度上管,程序上监控,终端上保障,真正确保食品安全。

因此,她建议尽早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议要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定,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实现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国际采标率,争取和国际标准接轨;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此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诉讼相关制度。

在她提交的另一个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议案中,陈瑞爱表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加入WTO后国际经济带来的挑战,我国标准化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很多国家标准低于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化法已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实际需要。2016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然而,征求意见稿在建立技术法规体系、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标准制定程序的公平透明制度、标准化服务信息化水平、合格评定程序和质量认证制度、标准的监督检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因此,陈瑞爱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她说,标准化法修改要实现立法目的,必须把标准制定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设计出中立、公正、开放、透明的程序机制;应提升标准化服务信息化水平,引入社会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机制;建立标准信息反馈机制,进一步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要强化法律责任。”陈瑞爱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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