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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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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新女学周刊 行范 持续实施反家暴法:让受暴者说出来让公权力介入 治理农村高彩礼问题应重建村庄公共性 研究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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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反家暴法:让受暴者说出来让公权力介入

——写在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之际

为了更好地培养新一代国民,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司法所依托平江新城实验小学,在平泷路上建起一条长50余米的法治文化之窗长廊。首期法治文化之窗,紧紧围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进行宣传。 (来源:《姑苏晚报》)

成都一名警察持械殴打女友,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5日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来源:《法制晚报》)

编者按

反家暴法实施一年来,取得重大进展,全国共有17省市出台地方规范性配套文件110份,涉及强制报告义务、告诫书、保护令、庇护等方面。反家暴法的落实,有赖于执法、司法、妇联、民政等部门的联动。强有力地推进反家暴法的实施,还需要破除落后观念,让受暴者有勇气说出来;消除清官不断家务事的做法,让公权力介入进来。反家暴的观念和方法应纳入义务教育知识体系,培养不隐瞒、不纵容、不施暴的新一代国民。

■ 祁建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一年,其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家事关系中的人权保障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获得举世关注。一年来,执法、司法部门加强了家暴案件执法、司法力度,这表现在广泛适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下简称保护令),对以暴抗暴案件从轻处罚以及在离婚和监护案件中保护家暴受害人权益四方面。此外,反家暴法的贯彻落实,有赖于执法、司法、妇联、民政等部门的联动,这是反家暴多机构合作原则的必然要求,其中以妇联为代表的群团组织在反家暴法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反家暴法在执法司法层面得到有力推进

一年来,执法、司法部门加强了家暴案件执法、司法力度,这表现在广泛适用告诫书、保护令,对以暴抗暴案件从轻处罚以及在离婚和监护案件中保护家暴受害人权益四方面。据不完全统计,一年间,全国共有17省市出台贯彻落实反家暴法地方规范性配套文件110份,涉及强制报告义务、告诫书、保护令、庇护等方面。

首先,各地相继出台告诫书的实施办法,在执法中针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发放告诫书。告诫书制度是衔接轻微家庭暴力案件和严重案件、其他诉讼和非讼纠纷的重要制度,起到了证明和预防再犯的作用。作为公安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告诫书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可以在其后的诉讼或者非讼纠纷中证实家庭暴力的存在,保护受害人在离婚、继承、以暴抗暴等相关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依据反家暴法,公安机关对于家暴情节较轻的案件,也可以口头批评教育,从而在具体情况下限制告诫书的适用。对此,有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告诫书实施办法,比如,有的明确了在哪些具体情况下必须出具告诫书,如尚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也有的地方规定针对不宜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出具告诫书,有利于告诫书的普遍适用。随着告诫书实践的推进,期待对其适用条件及对违反告诫书的加害人的处置出台统一适用的细则。

其次,一年来保护令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广泛适用,成效显著。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收录486个保护令案件。不少地区出台了保护令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针对受害人的申请迅速发放,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没有申请能力的人,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此外,由于反家暴法规定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而法院执行力量有限,对此,有的地方充分发挥反家暴多机构合作的特点予以有效应对,值得肯定和推广,如妇联联合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保护令由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妇联、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协助执行,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再次,对以暴抗暴(家暴)案件从轻处罚情形,予以指导。2016年最高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对以暴抗暴案予以轻刑化处罚。在2016年3月发布的施美丽杀夫案中,对遭受家暴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法院综合考虑施美丽丈夫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以故意杀人罪从宽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对指导各级法院同案同判有积极意义。

最后,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得到逐步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暴情形,负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强制报告义务。

针对实践中仍存在的未予报告的案件,笔者认为进一步落实强制报告义务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将强制报告义务纳入职业教育和培训范围,二是明确不报告的法律后果。如,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监护人不当履行或者不履行监护义务,虐待、伤害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其中,有的民政部门接受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法院引入社会观护制度,委托妇联、团委、青少年维权机构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现在的生活状态、亲属情况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选等内容,为法院裁判提供参考。这为多机构合作消除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的生活条件提供了示范样本。

群团组织在反家暴法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反家暴法的贯彻落实,有赖于执法、司法、妇联、民政等部门的联动,这是反家暴多机构合作原则的必然要求,其中以妇联为代表的群团组织在反家暴法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反家暴法社会法、综合性单行法的特点决定了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反家暴过程中承担了重要的职能。反家暴法中约三分之一内容与此相关。充分发挥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反家暴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妇联不仅在反家暴立法过程中承担了极为重要的推动和参与作用,而且在过去一年中极力推动反家暴法的实施。全国妇联领导各级妇联开展了反家暴法的宣传和培训,将反家暴纳入性别平等评估等培训。此外,妇联还承担了反家暴的大量多机构间联络协调功能,联合各部门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逐步落实反家暴的多机构合作这一基本工作机制。比如,在受暴者庇护方面,有的地方在妇联推动下出台规范性文件,将法院、公安、民政局、妇联等作为反家暴联动单位,受害人向这些单位提出庇护申请,即可到庇护机构办理入住。又如,关于违反保护令的,有的地方妇联推动公安机关出台规定,及时予以相应处理。实践中,针对加害人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等专业性较强的反家暴服务需要大量的社会组织来提供,为此,全国妇联和各级妇联面向全国各地的有关社会组织,积极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反家暴法培训,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家暴中的重要作用准备条件、打下基础,并进行进一步探索。

我国反家暴法蕴含了先进的现代法治理念,以法治化方式保障家庭和亲密关系中的基本人权。在家暴的界定上,将其定义为侵害行为,而不再强调侵害结果,体现了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一年的反家暴实践取得了重要进展,获得了宝贵经验。笔者认为,强有力地推进反家暴法的实施,还需要破除落后观念,让受家暴的受害人有勇气说出来;消除清官不断家务事的做法,让执法部门等公权力介入进来。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观念和基本方法也应纳入义务教育的知识体系,培养不隐瞒、不纵容、不施暴的新一代国民。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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