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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1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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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美丽中国 大江大河转清需要“联合行动” “三拳”合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拉萨·祈福 “它们比大熊猫还珍贵” “废物利用”——东京奥运会奖牌拟从旧手机中来 爱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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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拳”合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富东燕

日前,环保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强调了环保、公安和检察机关三部门的衔接协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杜绝了环保部门有案不移、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该接不接等方面的问题。

2016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实体性规定,对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办案和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规范《解释》的贯彻执行,理顺环保、公安和检察机关三部门职责,《办法》应运而生。

对此,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对记者表示,制定《办法》是解决当前“两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迫切需要。从执法、司法实践来看,各地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两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目前指导环境资源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偏弱,缺乏刚性执行力;各级各部门对犯罪构成要件、案件移送标准等存在认识理解偏差,影响案件移送和衔接机制有效运转;少数环境执法人员对涉刑案件证据的收集缺乏经验,使得案件证据之间缺少内在逻辑关联,难以完成刑事司法流程。大多数地方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缺乏常态化的沟通和事务性工作的对接,难以发挥切实作用。

田为勇称,制定《办法》也是统一办案尺度和法律适用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国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方面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如浙江等地区开展打击环境犯罪工作成效明显,而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案件数量偏少、办案质量偏低、衔接配合不畅等问题,需要对全国环保和司法机关办案统一指导、补齐短板。

《办法》规定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刑事司法移送的适用条件,移接程序、办理时限、应随案卷移送的材料,案件交接后环保、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

《办法》强调,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且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田为勇表示,这些规定能在制度层面解决环保部门有案不移、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该接不接的问题。

《办法》还强调了三部门衔接协作机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方面的协助。

此外,该《办法》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环保部门移送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

据记者了解,这并不是三部门首次就此问题联合发文,早在2007年,就曾有过《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两年前,环保部和公安部还联合下发过《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现,为应对这种形势,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调合作的情况也越发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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