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刘旭 发自南昌 江西省日前出台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对该省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去世。
根据规定,江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为该省城镇居民并且没有在外省市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二是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同时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三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对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规定指出,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一年领一次,直至其离开人世。同时办法还规定,从开始领取奖励金开始,直至其亡故,如果累计领取不足5000元,将会补足至5000元。 此外,奖励金的金额不是一成不变的,将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待遇。
该省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