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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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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住房房证不符,不能分割继承

■ 金永南

祖遗房屋虽有房产证,但因曾经进行过改建,导致房屋现状与房产证登记不符,继承人能否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继承?近日,江苏南通通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认为房屋因改建致合法性未得到政府部门确认,对继承人要求分割的诉请不能支持。

姚某、陆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原告姚某芳、被告姚某华等三个女儿。姚某、陆某生前在通州平潮镇某村建有砖木结构平房一栋,房产证登记为四间,建筑面积为89平方米,所有权人为姚某,共有人为陆某。后姚某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拆除东首三间房屋墙体及屋顶,原址翻建成了四间房屋,西首一间厨房仍予保留,故目前房屋实为五间。姚某、陆某前几年陆续去世,姚某芳、姚某华等三姊妹为分割父母遗留的遗产发生纠纷,遂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继承。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被继承人姚某将三间房屋拆除后翻建成四间房,原、被告不能提供当时的批准手续,也不能提供目前政府相关部门认可该建筑为合法建筑的证明材料,故对翻建的四间房屋不予处理。原、被告要求分割继承的五间房屋,仅西首一间厨房为合法建筑,应由原、被告按比例继承。遂判决西首一间厨房由原、被告平均继承,对原、被告要求分割其他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实践中,常涉及房屋的分割、确权。由于有的房屋建造时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成后也没有经过房屋产权登记,导致房屋的合法性待定。对此类纠纷,法院能否对房屋进行分割或确权?

据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房屋产权登记属行政部门的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不能对违法建筑进行确权处理,以避免民事审判权与行政职权产生冲突。故当事人企图通过民事审判来对房屋进行确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姚某拆除房屋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已非一般意义上的维修,故其原有房屋产权证不能证明其现有房屋的合法性。法官同时提醒市民,在对房屋进行维修、翻建时,应当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认可,否则有可能合法建筑变成违法建筑,导致自身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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