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高峰
■ 刘洪春 许道晖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广西大新县下雷镇一外嫁女却将父母和弟弟告上法庭,讨要征地补偿款。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父母不给外嫁女儿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判决父母和弟弟支付外嫁女征地补偿款13841.67元。
2002年10月,大新县下雷镇某村屯女子王霞(化名) 婚后户口一直留在该屯,户主为其父亲王宏(化名)。2003年,王霞与父母分家自立生活,但户口还登记在父亲名下,责任田也还在一起共同经营。2004年12月,王霞把户口分立出来另立一本。
2015年8月,大新县下雷镇某工业园区征用王霞在该屯的土地,王霞应分得征地补偿款被打到了其父母的账号上,但父母和弟弟却不同意把王霞应得的份额支付给她。父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没有权利参与家庭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王霞则认为,在父亲名下集体承包地为家庭成员共有,原家庭成员有5人,即父母、王霞、弟弟和小妹,王霞应分得全部征地补偿款94208.35元的五分之一,即18841.67元,扣除已付的5000元,尚应得征地补偿费13841.67元。为此,王霞将父母和弟弟一起告上了大新县人民法院,要求父母和弟弟支付征地补偿款13841.67元。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国家对土地被征收后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经营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本案所涉的征用土地系王霞父亲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从村集体取得,其承包经营权属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一项财产权利,并非父亲王宏个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承包人虽登记为王宏的名字,但其只是5个家庭成员的代表,其他家庭成员对承包土地同样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王霞虽然是外嫁女,但是其户口依然留在该村组织,并且依赖家庭承包土地生活,因此,王霞对征地补偿款享有分配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补偿款,而不能因为其外嫁就剥夺其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父母和弟弟支付王霞征地补偿款13841.67元,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陈旧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