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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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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定性无关女性的身份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评论员 莫兰

近日,一度经历反转的飞机性骚扰事件剧情再度反转,受害女性于8日发布微博称“事件结案”,事件男主角李元戎因猥亵被处以 5 天行政拘留处罚。事件虽已尘埃落定,但其舆论反转背后的种种值得深思。

事件由受害女性发布长微博称1月2日在回京的飞机上遭到邻座男子李元戎猥亵而发端。该事件甫一爆出,网友们纷纷站队受害女性,强烈谴责声讨李元戎。随后李元戎发布辞职声明,矢口否认指责,并称对方是直播平台网红“碰瓷儿”,舆论风向立时逆转,质疑受害女性“炒作”“想红”,直播平台“蹭热度”。最终事件以警方结论一锤定音而告终,性骚扰者受到了法律制裁,网友直呼“又被啪啪打脸”。

此情此景何其熟悉,令人不禁想起了2013年曾经轰动一时的“李某某强奸案”的舆论反转。随着受害女性的身份从女大学生到“性工作者”再到“陪酒女”,舆论的态度也发生了180度大反转,起初对施暴者的愤慨陡然变成了对受害者私德的指责,怀疑其因“嫖资”纷争而设局陷害,就是为了“讹钱”。某法律人士甚至声称“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小”,引发了受害者身份是否影响定罪的探讨。而这一切,仅仅是源于受害者身份标签的“改变”。事件最后以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而画上句号。

每一次女性遭受性侵害之时,她们的“身份”很容易会变成被舆论攻击的“软肋”,仿佛只有身世“清白”、职业“体面”、德行“无亏”、动机“单纯”才有资格为自己维权,否则便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甚至被诬“栽赃陷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无论何种性别、身份、阶层、种族,其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妇女具有性自主决定权,只要违背妇女的意愿,有性骚扰或性侵犯的行为即为犯罪。影响定罪量刑的除了犯罪构成要件外,并不涉及被害人的身份问题,被害人身份的不同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这也与国际社会的普遍观点一致。而飞机性骚扰案和“李某某强奸案”的最终司法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既然法律已有规定,司法实践亦有例证,探讨结果也有公论,为何还有人总以“道德审判”代替“法律审判”?为何一涉及对女性的性暴力,标签就代替了事实,情绪就淹没了理性?归根结底,仍是对女性根深蒂固的歧视与偏见在作祟。按照某些人的“逻辑”,女性晋升肯定是靠潜规则,上新闻必定是为炒作想出名,因为“骚”才被扰,潜台词是女性天生就虚荣、不检点、利用性交易上位。这种“逻辑”是对女性的极大污辱和严重歧视,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

“女性受到伤害后的唯一出路不应该是沉默,应该是维权,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正如飞机性骚扰事件受害女性所呼吁,对于伤害和歧视,“我们必须开口,必须有人愿意为了女权而发声!”这位勇敢的女性为受害的姐妹们作出了表率。在为她点赞的同时,作为舆论场上的一分子,每一位在发言中对女性存在偏见和歧视,从而导致舆论潮水整体改变了走向的个体,不该为自己的行为扪心自省吗?雪崩的时候,虽不由哪一朵雪花为整场事故负全责,但每一朵雪花都应有愧,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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