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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通知工会程序,应避免三个误区

□ 杨学友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未履行该法定程序,即便解除事由合法,亦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但仲裁裁决后通知有效吗?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等同于通知吗?工会不同意,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一:未依法通知工会,仲裁后再通知无效?

李先生于2014年3月入职某石化有限公司任技术员。2015年11月,公司向李先生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李先生以分管副经理处事不公为由,闯入其办公室谩骂并有过激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规定。公司决定对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李先生认为自己未构成严重违纪且公司未依法通知工会,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得到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并在起诉前,将与李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公司工会。工会经了解实际情况后,在该通知的工会意见一栏中签字同意。随后,公司将起诉状以及工会同意之证据一并送交法院。法院判决撤销该仲裁裁决。

[评析]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并未对事后通知作出不得或无效之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据此可见,通知工会,系程序上之规定,只要程序予以补正,依然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误区二:只征求职工代表意见,不能等同于通知工会?

2014年12月,陈某与某商业集团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到其下属的一家门店做理货员。同时,陈某还签署了申明书一份,内容为:陈某已详细阅读了《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并对其内容无任何异议。《公司员工手册》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员工失职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额达1万元或以上的,属于严重失职,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2015年10月,该公司检查时发现陈某负责的区域内货物损耗1.2万余元,且陈某说不清楚损耗原因。公司遂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因该集团公司一直未建立工会组织,便向陈某所在的分公司之职工代表进行了通知并征求意见,得到各位代表的同意。陈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其申请。陈某不服,提起诉讼后,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可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本案某商业集团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在做出解除决定时,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故仲裁裁决并无不当。

至于该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问题,我国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即便该公司未建立工会违法,亦属于其他法律调整范围,与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误区三: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

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是饮品部主管。2015年末,公司在不定期检查中,发现李某负责的饮品部存在过期饮品未下架、生产日期打印错误等情况3次。根据公司“在不定期检查中,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与质量保证有关的过失过错的,公司有权解除与该部主管及相关责任员工的劳动关系”之规定,公司遂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在通知工会时,工会的意见是“从未造成经济损失考虑,可给予诫勉谈话、留职查看之机会”。公司经研究未采纳工会意见,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再次告知工会。李某认为工会不同意,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便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未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虽然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规定的“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不是让工会审批,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程序。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用人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认为工会提出的不同意解除理由不成立,仍然不影响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作者系辽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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