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和吴某夫妻俩开了一家装潢公司。期间吴某接下了某企业的活儿,但所欠装潢款一直没有给付,无奈吴某和该企业打起了官司,法院判决企业付款。在执行阶段,宋某和吴某离婚,双方达成如下财产分割协议并得到法院认可:现共同居住的共有房屋归女方所有,装潢公司现有资产和债权归男方宋某所有。现在宋某要变更欠债企业的申请执行人,不知法律是否准许?
读者 吴爽
吴爽读者:
宋某和吴某夫妻俩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就宋某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宋某要求变更为欠债企业的申请执行人,法律是准许的。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法官 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