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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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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不应成为不设“生理假”的理由

□ 姚鹏

在国内多地相继出台给予女性员工“生理假”的规定后,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却在答复人大代表卢羿的建议时明确表示,鉴于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没有涉及女职工“生理假”问题,因此,若将对特殊岗位或一线岗位女职工“生理假”的规定放宽到所有女职工,缺乏上位法依据。此外,从现阶段经济形势看,若增设“生理假”,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用工成本方面考虑,降低雇用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因此,对于该代表建议“留作参考”,暂不考虑出台“生理假”。

上海人社部门的这一答复,立即引起了大量争议。在网上可以看到,有不少人对此持赞赏态度,认为:除了缺乏上位法依据,可能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之外,真正要把“生理假”落实到位是相当困难的。许多地方设置了“生理假”后只是做做样子,根本没有落实。另外,女职工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休这个假,也很难保证有一个绝对科学、公平的界定。上海在条件还没有成熟的情况下,暂不考虑设置“生理假”,是一个理智的表现。

出台“生理假”究竟有无必要?“生理假”指的是女性在每月生理期可以享受的带薪假期。相关机构做的抽样调查显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 33.5%的女性表示经期有明显的痛苦和障碍感或生理疾病。而据全国妇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有78.5%的女性在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显然,之所以设置“生理假”,是为了充分考虑职业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进一步体现社会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让女职工受到特殊的保护。

其实,对于女性的生理假,日本、韩国、印尼等许多国家已有类似规定。在国内,目前也有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请痛经假的权益。可见,设立生理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大趋势,有助于营造保护女性劳动者、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此外,从医学上讲,女性在生理期确实需要休息,痛经治疗不及时甚至会落下一辈子的病根。英国一家公司的实践证明,让女性员工每个月享有几天带薪生理假,不但有助于员工的身体健康,员工在休息后的工作效率也会更高。

诚然,上海人社部门的说法不是完全没有现实考虑。为女性设立“生理假”,目前困难还很多,“生理假”的最终落实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女性设立“生理假”应当被视为妇女权益保护的具体体现,不能有困难就裹足不前或避而不谈,即使在一段时期内,“生理假”无法成为一种被强制执行的假期,女性员工们也应当拥有申请弹性休假的权利。正如“全面两孩”政策也可能影响女性就业的争论一样,有关部门应当做的不是因噎废食,而是不断推动立法,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为“生理假”的出台和落地执行创造良好环境。至于“生理假”可能导致就业难的问题,应当看到,如果有用工单位因“生理假”就不聘用女工,其性质和因为女工要休产假而拒绝录用一样,是不折不扣的性别歧视,如果有关部门不是去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反而怪罪女工的假太多,则未免有懒政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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