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涤明
因对447万元维修基金的使用产生疑虑,江苏省南京市天正湖滨小区的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做法非常不认可,双方矛盾日益加剧。由于对业委会不信任,一些业主要求罢免业委会,重新选举。然而,罢免过程中他们却遭遇了重重困难。(8月9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罢免过程遭遇重重困难,说的是业主启动不了罢免程序。该小区业主带着超过50%业主同意罢免现任业委会的签名,来到鼓楼区中央门街道要求政府部门见证并帮助罢免,但街道回复:目前相关物业管理条例只针对业委会选举有明确条款和议程,对于罢免则没有依据。笔者认为,街道办的说法不一定正确。选举权即对应着罢免权,或说罢免权是选举权的一部分。组织既由选举产生,权力既由选举赋予,那么选举者自然拥有监督权,而罢免权力则是最重要的监督权。相关法规只规定了业主选举业委会的条款和议程,而没有罢免业委会的相关规定,立法上确实存在疏漏。然而,没有明确条款,也只能说明缺少具体程序规定,这不代表对业主罢免权力的否定。
从法理上说,业主罢免权属于民间私权利范畴的概念,应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法律既没有禁止业主罢免业委会,那么业主的罢免权就应当是“可为”的。另一方面,也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制度逻辑:只可以选举、当选,不可以罢免。那岂不是说,权力者一旦当选,对其施政满意不满意,都得“满意”,不满意也得将就?
当然了,鼓楼区中央门街道办以及相关部门也都表示,政府部门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力决定罢免或不罢免业委会,只能从旁协助、监督业委会组织开展。然而,罢免程序能否启动,关键取决于业主大会能否依法召开。这方面,街道办是有法定义务的。按照《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当业委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时,街道办可以责令业委会限期召开。如果业主们提交的召开业主大会的申请合法,签名达到法定人数,业委会仍拒绝组织开会,而街道办不介入,则属于不作为。是否有偏袒业委会成员的问题,也值得怀疑。
业委会方面称,他们不认同召集业主大会的签名,认为存在造假。业委会当然有怀疑的权利,但这属于技术细节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公证或相关法律程序完成对业主签名的认证。
要看到,当前《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关于业主委员会问题的规定,多体现在业委会维护业主权利,监督物业公司等方面,而在业主监督业委会的问题上,则比较空白。相关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责任,也都是原则性规定。因而,解决业主和业委会的纠纷,缺少制度依据。立法层面应关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