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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5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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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

省级妇联和国土部门联合就此发文在全国尚属首次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刘旭/熊晓斌 发自南昌 江西省妇联和省国土资源厅7月13日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第一时间拿到了这份通知。据了解,省一级部门专门就保障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发出通知在全国尚属首次。

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村妇女的安身之本,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享有宅基地权利与男性是完全平等的。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宅基地和房屋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解决起来难度和阻力较大。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受损,直接关系到农村妇女的生存、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关系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当前,江西省正在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从源头上保障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权利,该省两部门的通知提出,要破解因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造成实践中妇女权益受损问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宅基地权益。只有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切实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今后赋予农民更多宅基地相关财产权利时,妇女才能充分享有知情权和收益权,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才能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宅基地权益矛盾纠纷,将法律赋予男女平等的宅基地权益落到实处。

通知引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法以及中央相关文件,强调了“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权利”。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对保障农村妇女宅基地权利都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要在实践中落到实处。为此,通知明确了该省在当前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中,要重点坚持的基本原则。

——按规操作,依法确权。要以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做好确权登记工作。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确定问题上,要充分征求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意见,不得硬性规定男方是唯一的申请人。二是在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必须征得共同拥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的同意,并由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共同申请,否则不予办理。

——关注特殊群体,分类确权。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在夫家生活,为有利于生产、生活,这种情况下妇女作为夫家的一员共同享有宅基地权益。出嫁女户口仍在娘家村,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宅基地权益可按规定确认,但其家庭在夫家所在地不得重复拥有宅基地。离婚、丧偶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村居民,依法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

——尊重合法村规民约,维护团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尊重当地合法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保障村民自治权。村规民约、风俗习惯、村民自治权不得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如有违反,则应做好思想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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