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学友
李阿姨于2006年秋与杨老伯再婚。杨老伯此前育有一儿一女,长子杨某某、女儿杨某。李阿姨与杨老伯再婚后,夫妻二人相互关爱有加。特别是2014年以来,杨老伯因患脑血栓,走路与生活自理能力较弱,李阿姨一心一意照顾他。为感谢李阿姨,杨老伯于2015年3月15日立有一份代书遗嘱,该份遗嘱主要内容为:待杨老伯百年后,其与李阿姨共有的一室半楼房的所有权人变更为李阿姨;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李阿姨领取并所有。
杨老伯于2016年2月17日去世,李阿姨和杨老伯的长子杨某某一起操办后事,丧葬花费共计19200元,其中李阿姨出资12000元,杨某某出资5200元,女儿杨某花2200元。而当地社保局支付杨老伯的丧葬费及抚恤金6万余元,其中,丧葬费为24555元。该款由李阿姨领取。事后,杨某某与妹妹一起找到李阿姨,要求共同分割此款。李阿姨认为,杨老伯立遗嘱将丧葬费、抚恤金归自己所有;再说,作为儿女,为父亲办理丧事也是应该应分的,更何况花费是自愿的。杨某某与妹妹不认可李阿姨的说法,并提出若不同意平均分割,将起诉解决。杨老伯的丧葬费及抚恤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及抚恤金是参保职工死后产生,领取对象是其遗属,并非参保职工本人。既然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则表明该笔资金并非遗产,不能由参保职工生前以遗嘱形式支配。
本案杨老伯立遗嘱处分其死后社保局发放给其家属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遗嘱处分并非是其遗产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通常参照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来处理。即原则上由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当然,抚恤金可比照遗产分配时,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此外,若李阿姨属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要求适当多分。
同时,又因丧葬费具有明确的指向,即用于办理参保职工丧葬事宜的花销,具有专款专用性质。那么,无论谁主持操办参保职工的丧葬事宜,其花销应当从此款中扣除,若还有剩余,比照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来处理。(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