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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6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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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南京虐童案的情与法

□ 姚鹏

3月13日上午,“南京虐童案”被告人李征琴出狱。一年前,因为孩子撒谎,李征琴在家中先后用抓痒耙、塑料跳绳抽打养子,造成孩子体表150余处挫伤。案发后,李征琴被剥夺了监护权,丢了工作,还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随后法律与人伦的纠葛也接踵而至——据报道,李征琴和养子的感情其实一直很好,养子的老家在农村,其亲生父母也希望孩子能跟着李征琴生活,让孩子回到他们身边未必是最好的选择。

接下来的一年里,事件的发展证明了这一点,李征琴的养子起初并不知道自己的身世,回到农村生活后,和亲生父母有着很大的隔阂,关系若即若离,反倒是对李征琴表现出更多的依恋。此外,已经习惯了城市优越生活的孩子也难以适应农村的环境,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如今,一年过去,情与法的僵局还是无法被打破,即便李征琴已经出狱,即便养子选择和她一起生活,被剥夺的监护权依然是两人之间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谁也不知未来究竟该何去何从。

其实,关于这起特殊的虐童案,各方的争议从未停止。从法律的角度讲,李征琴无疑应该受到惩处,这起案件反映了社会传统教育理念与现代法治文明的碰撞,体现了家长威权主义思想与保护未成年人理念的冲突,将其作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显然有着积极意义,因为通过它可以让更多信奉棍棒教育的家长知道,即使是在家里打孩子也可能是违法的。但从人情的角度来讲,如何惩处李征琴确实需要审慎行事。仔细审视案件的细节,这次事件还是有其特殊性:虐待是心怀恶意、长时间、持续性、反复性的行为,无法简单地将李征琴定性成一个长期虐待孩子的惯犯。更关键的是,这是一个特殊的家庭,从孩子所流露出的对养父母的依赖之情,以及亲生父母的窘迫现状等情况来看,简单地剥夺养父母的监护权,由亲生父母将孩子领回老家,未见得是妥善的处理方式。案发后,检察院一度作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决定,理由是“小孩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其亲生父母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请求。且不批准逮捕李征琴可以让小孩早日安心正常学习、生活,对恢复其身心健康有积极作用。”应该说,这一决定考虑到了案件的客观情况,是相当人性化的,但遗憾的是,李征琴最终还是锒铛入狱。显然,司法部门在作出最终裁决的时候,还是优先考虑了法律条文的规定,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儿童优先。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就是“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儿童利益优先”也一直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应当贯彻这个原则。具体到“南京虐童案”当中, 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设身处地考虑孩子的处境,把他的切身利益放在优先位置,然后再来决定监护权的归属。如今,李征琴虽然已经服刑完毕,但案件却不应当就此画上句号,在李征琴确已悔改的前提下,有关方面不妨考虑适时恢复她的监护权,为当事男孩重新创造有利于成长的环境。此外,“儿童优先”也应当成为有关各方从这起案件中吸取的教训,并且成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的借鉴:依法办事,也要合乎情理,毕竟,让孩子最终获得一个好的归宿才是最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判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制定者的初衷,避免法律人伦相冲突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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