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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1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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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芈月传》中隐藏的趣味法律问题 “拼车”出行,细节问题要留心 孙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祖父母 劳动合同法 12项内容告诉你,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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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中隐藏的趣味法律问题

□ 周治成

从影视剧中总结分析法学问题,是自我锻炼强化法学思维,让读者萌发法律兴趣的好方法。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笔者围绕近期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将案例中的主角抽象为一般行为人,不考虑其在当时历史环境下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以生活化的语言,解读剧中的刑法问题在当今社会如何处理,以供大家思考。

案例十:中行期将白璧无瑕的玉璧冒充和氏璧,以3万金卖给芈月和芈姝,解除机关后,芈月发现玉璧虽好,却并非真的和氏璧。

问题:本案中,中行期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这个案例一说出来,恐怕有很多朋友都会第一反应说,这不是赤裸裸的诈骗吗?还真不一定。先不说理由,假设和氏璧的市场价值经春秋战国物价局鉴定,正好值3万金,我把这个案例稍微变换丰富成4个案例,大家在比较中再来直观感受下。

(1)中行期以一块价值100金的普通玉璧冒充和氏璧卖给了芈月姐妹;

(2)中行期以一块价值2.5万金的珍贵玉璧(A货)冒充和氏璧卖给了芈月姐妹;

(3)中行期以一块正好也价值3万金的超级绝好玉璧冒充和氏璧卖给了芈月姐妹;

(4)中行期以一块价值4万金的玉璧冒充和氏璧卖给了芈月姐妹(人家就乐意,可能着急变现买房,总之你别管为什么,人家就卖了)。

上述4种情况,中行期还是否都构成诈骗罪?我想至少绝大部分人对于(3)(4)都要摇头。虽然(3)(4)中的行为还是拿非和氏璧冒充和氏璧,是欺骗行为,但说中行期构成诈骗罪,恐怕就不合适了。

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欺骗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进行了财产处分,进而导致行为人或他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由此可见,光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不够的,被害人得有实际的财产损失。而在(3)(4)中,买方不仅没有财产损失,(4)中芈月姐妹还赚到了。

而且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犯,即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要看诈骗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要按立案之前或者说案发之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计算的。所以,对于(3)(4)情况而言,芈月姐妹并未有损失,虽然被欺骗,但是支付对价后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此时中行期先生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对于情况(1),各个要素都符合诈骗罪的要件,中行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今天的收藏品交易市场这类情况不是罕见,俗称“打眼”。比如甲将一串普通木质打磨的手串,价值50元,谎称是老料的海南黄花梨手串,卖给乙1万元。虽然这是乙学艺不精,属于在收藏品市场上打眼买了教训,但甲的行为是要构成诈骗罪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打眼”背后一定意味着诈骗,还是要看具体情况,比如情况(2)。

情况(2)相对复杂,也和剧中的情形最为接近。因为剧中的假和氏璧白璧无瑕,是一块上好的玉璧,否则也无法欺骗见过那么多大世面、好东西的秦王等人,所以假和氏璧本身也必然价值不菲。有人会认为还是诈骗,因为中行期既有拿其他玉璧冒充和氏璧的欺骗行为,假玉璧又没有和氏璧价值高,虽然也挺贵,但是毕竟还差5000金呢,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也有人会认为,2.5万金和3万金在这个价位档次上相差已然不算大了,假和氏璧依然是一块上好的玉璧,只是芈月姐妹买贵了,这属于典型的“打眼”,中行期不构成诈骗犯罪,但可以说是良心坏了的奸商。

这个问题分析起来还是要看一看购买者的目的,即不考虑多少钱,如果芈月姐妹知道这块玉璧是一块绝世好玉但不是和氏璧,她们还会不会买。我们知道,在剧中芈月买和氏璧是为了给张仪化解落魄时的心理阴影,芈姝是为了抢到得和氏璧得天下的好彩头。二人如果知道不是和氏璧,断然不会抢购,和钱多少根本无关。所以,如果不是中行期实施假冒和氏璧的欺骗行为,芈月姐妹是不会花钱购买的,而这一买就出现了5000金的差价,财产损失由此而生,因此情形(2)的中行期仍然构成诈骗罪。

而购买者的目的是否基本实现,也确实是司法实践中判断这类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性因素。例如这两年出现的不法分子在校园新生报到之际,进入宿舍冒充老师,将低价购买的、只能在街上电话亭使用的电话IC卡冒充相近面值的学校机房上网卡卖给新入学的学生。这种情况下,学生作为购买人,他在学校上网的基本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而现在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如此发达,买到手里的IC卡几乎没有实际用处,也没什么可能再去变现,被骗新生们的财产损失由此发生。所以,虽然行为人卖的是有一定价值的电话IC卡,但其行为仍然构成诈骗罪。

案例十一:嬴稷为讨母后芈月欢喜,利用秦强赵弱,准备以秦国15座城池和赵国交换和氏璧。赵国使者蔺相如献上和氏璧后,嬴稷反悔,准备收下和氏璧但不给赵国15座城池。

问题:本案中,秦王嬴稷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还是诈骗罪?

在该案中,嬴稷最初的计划是以秦国的15座城池和赵国交换和氏璧,其也确实是这么向赵王表示的,成语价值连城的典故也因此而来。

对于传世的和氏璧和数万将士鲜血换来的15座城池的价值孰高孰低,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但可以肯定的是,嬴稷充分利用了秦强赵弱的局势,和赵王谈的这笔生意,赵王是基于秦国强悍武力的震慑不得不为之。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是强迫交易罪的典型表现,所以只要15城和和氏璧价值比较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内,嬴稷的上述行为显然符合强迫交易罪。

但是,如果秦国不是以15城来换,而是以1城来换,那就明显是强取豪夺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交易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那就应构成抢劫罪了。但是这里认定构成抢劫罪还要看暴力、胁迫行为的强度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很轻微的暴力、胁迫行为,是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不过对于赵国而言,秦国借助强大国力和武力所实施的强迫足以压制赵国的反抗之心,所以此时秦国如果真以1城换赵国的和氏璧,那就不是强迫交易行为能概括的了,而是赤裸裸的抢劫行为。

前些年的街头犯罪中有一种抽奖后强迫中奖人买奖品的,嫌疑人先在路边摆一个抽奖摊,让过路人免费抽奖,等到被害人抽到奖项后,强迫抽奖人以所谓的“低价”购买奖品(如100元买一个剃须刀,实际剃须刀购进价50元)。美其名曰抽奖免费,但是领奖是要花钱的,而且不掏钱领奖不行,进而采取暴力或胁迫行为让被害人掏钱购买中奖奖品,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如果在此过程中,嫌疑人采取了比较严重的暴力行为,比如多人围殴、使用凶器强制搜身,随意逼迫被害人交付钱款或交付与所谓中奖奖品价值明显不相符的财物的,嫌疑人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构成抢劫罪。

在对历史文献《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的解读中,通说是秦昭王一开始就没有想给赵国15座城,15城换和氏璧就是一个欺骗的诱饵,要以此直接将和氏璧骗到手。这按照刑法的规定,秦昭王的行为就不是强迫交易,而是成立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不要求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达成口头交易合同也可)。但是在《芈月传》中,秦王嬴稷是在交易过程中,因为母后芈月认为不应将15座城池换取和氏璧,才产生不付出城池而直接非法占有和氏璧的目的。此时,如果嬴稷拿着和氏璧逃跑(实际这当然不可能)或者哄骗蔺相如回国,称事后再给赵国城池,而借此非法占有和氏璧,那嬴稷的行为依然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

不过历史的精妙之处就在于,纵然秦王有千番虎狼夺宝之心,怎奈蔺相如同志一着妙棋就将和氏璧完璧归赵了,使秦王可能进行的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抑或是抢劫行为全部化解于无形。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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