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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4星期一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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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莉娟代表:修法保护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妇女权益

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今年两会又一次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交了两份建议,分别是《关于依法正确审理裁判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建议》《关于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贯彻宪法精神、适度倾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

傅莉娟代表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原则采取推定制,即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强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质损害婚姻家庭中广大妇女的财产权益,使得宪法强调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落空。

傅莉娟代表发现,在夫妻感情不稳定或者破裂期,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上施行推定制,致使一部分对外进行生产交际的配偶一方,常常恶意举债甚至虚构债务,企图借用司法裁判途径稀释、分得更大份额夫妻共有财产。“鉴于此,需要最高法院强化各级法院与法官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更加具有权利平等意识,并适当倾斜保护妇女权益,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并注意举证责任的转换问题。”

傅莉娟代表建议,最高法院需要将已公布的依法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之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形成的纪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以法律的一种渊源形式固定下来,以此既便于各级法院与法官正确审理裁判同类型案件,也有利于保护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给社会于同类问题以明确指引与预测。此外,应加强对各级法院审理裁判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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