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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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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特困人员救助遵循儿童优先原则

中国妇女报记者宋利彩 发自北京 2月23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供养率将纳入供养机构考核

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介绍,目前,特困人员中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约17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的仅有57万人,不到183.8万集中供养人员的1/3。

宫蒲光指出,《意见》明确特困人员供养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生活、生活照料、疾病医治、丧葬事宜和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救助,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国591.4万城乡特困人员中,在机构集中供养的有183.8万人,占31%。整体上看,无论是分散,还是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都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在供养服务,特别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生活照料护理上还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受供养服务机构经费和服务能力等限制,一方面,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供养服务机构收住的大多是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甚至出现床位空置。

宫蒲光称,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在优化供养服务方面提出了一些新思路、新举措。一方面,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并规定对分散供养的除提供基本生活物质保障外,还要委托亲友、村委会、供养机构、社会组织等为其提供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另一方面,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意见》要求,无论是分散还是集中供养,都要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照料护理标准。

宫蒲光表示,下一步,在“十三五”时期,要进一步加强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同时,在下一步的工作考核中,将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作为考核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指标,形成救助供养中物质保障和生活服务并重的导向,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与低保不能重复享受

针对如何做好特困人员保障制度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问题,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刘喜堂回应,制度衔接是《意见》里非常重要的部分。近些年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民生保障政策,涉及社会保障的整个方面。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而言,可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关联,所以《意见》也做了明确。

刘喜堂指出,第一,《意见》强调了普惠性的政策待遇同等享受。比如基本的养老保险、基本的医疗保险、高龄津贴,这些政策对特困人员是叠加的,可以同时享受。

第二,对于相同性质的社会救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比如纳入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就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第三,强调了儿童优先和待遇就高的原则。在“三无”人群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基本上都属于这一范畴。2010年国务院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了做好这两项制度的衔接,《意见》明确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因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规定散居的不低于600元/月,集中的不低于1000元/月,实际各地执行的都高于此标准,体现了儿童优先和就高的原则。

第四,与残疾人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依据去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意见》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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