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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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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原厦大性骚扰教授出任新职遭质疑 用爱守护“星星的孩子” “吸睛”当摆脱“比基尼依赖症” 何以让她们不再“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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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机构中女性流失严重

何以让她们不再“被消失”?

□ 董一格

中国学术机构中存在性别歧视吗?以什么形式存在?为什么会存在?在“学术机构性别歧视调查”中,我们发现中国学术机构中的确存在性别歧视,且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相比男性,女性更容易在从学生到全职研究人员的发展过程中流失,且程度非常严重。

在女性对学术研究的贡献有目共睹的今天,为何很多学科还是显现出一种男性精英俱乐部的氛围?我们应该促生哪些制度改革,得以长远有效地鼓励女生从事研究工作,让她们不再轻易地“被消失”?

国家可以做什么

我国在1980年签署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消歧公约》)。《消歧公约》指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我国的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都规定了“妇女与男子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但这一条款过于抽象,无法真正改变男女收入的差距、行业的性别隔离、针对妇女的暴力等实质性不平等。对此,除了应该尽快制定反歧视法,对职场的性别歧视做具体的定义,让维权有据可循以外,我们也可以关注一些当下的成功维权案例,它们的成功对学术机构性别维权,有一定启发性。

例如,自2012年以来,针对高校小语种等专业的性别区别对待,多个组织、媒体呼吁教育部和各高校全面检审招生中的性别限制,设立无例外的非歧视规则,坚决取消性别歧视。作为回应,2013年高考前夕,教育部下发《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国家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 (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该规定首次明确了外语、播音类专业不能设置性别比例。是年,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取消了小语种招生中的性别比例。

我们又欣慰地了解到,在近期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凡校园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院校、性别、民族等歧视性信息。”

高校研究机构可以做什么

知识精英主导的高校、研究机构,由于路径依赖作用,长期以来由男性主导,女性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更容易被边缘化、被忽视、被剥夺平等的机会。改善这一问题,除了宏观法律、法规应当给个人维权提供可操作性工具以外,机构制度的透明化、民主化——即对机构内部决策权力的制衡——将起到关键作用。如果所有的招聘、选拔、职称评定、经费划拨,都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那么决策者就更难在这中间滥用权力,或者排斥某些群体。研究机构的决策民主化,不但会改善性别歧视,也会改善基于其他原因的、对人才的区别对待,从而向真正的唯才是用迈进。

同时,高校和研究机构应该对自己有明确的社会责任定位——作为政府资助的非盈利机构,在不否认知识生产的“效益”意识的同时,应该反思可能存在的市场至上主义,并清醒地认识到这种短视的“逐利”,其实会导致尖端研究人才的流失。

在支持女性工作的制度上,我们的公立幼儿园(多为员工所在单位建立,至今很多高校还保留了该制度,但没有其他性别平权制度的配合)在解决女性家庭负担、给予员工一个对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我们要想鼓励更多女性留在研究领域,就需要在制度建设方面更加系统化,社会层面和机构层面要有所作为,并认识到这些举措是直接和人才战略挂钩的。一旦好的制度得到落实,其效果将会是实实在在的。

个人可以做什么

任何制度的形成,法规的落实,背后都是活生生的人的推动。我们认为,最迫切和有效的措施,是让愿意推动变革的女教师、女研究人员和一部分同样有进步意识的男性,团结起来,在本单位组织一个关注性别平等事务的委员会,多针对性别问题发声,根据我国既有法律、法规,对机构的性别平等推进工作问责。

这个“性别平等事务委员会”,其实很多单位本来就存在一个制度基础,只是很少赋予它现实权力——这就是各个高校工会的女工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我国大多数高校、研究机构的工会,都有女工委员会,或至少有女职工委员。这样一个已经存在的制度基础,为何不用起来?

(作者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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