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时未成年子女能否作证
我和丈夫杨某2002年结婚,2003年生育一个儿子。婚后我们夫妻性格不合,儿子经常看到我们在家发生争吵,其父亲喝酒回家后对我进行语言谩骂甚至殴打。
我现在想起诉离婚,让儿子作证杨某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但杨某认为儿子尚未成年,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并不清楚,不能作为证人。请问,未成年子女能否作为证人证明家庭成员间的感情状况? 读者 姚娜
姚娜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你孩子现年12岁,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作为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对家庭关系和父母的感情有着切身的体会,且其也能证实杨某喝酒回家后经常对你进行家庭暴力。
综上,你孩子的证言具有不同于一般证人证言的较强证明力,其出庭作证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离婚诉讼毕竟对未成年孩子有较大影响,让其参与其中甚至直接出庭作证不利于以后健康成长。建议你可先调取派出所报警记录、村(居)委会调解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明杨某对你存在家庭暴力情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 黄 健
儿子“倒插门”是否可继承亲生父母遗产
张某与尹某结婚后便入赘到丈母娘家,但仍保持与父母的密切来往,也经常回家孝敬二老。去年7月,张某的父母相继病故,遗有房屋7间、存款7万元等财产。在分割父母遗产时,张某的兄弟姊妹们认为,既然张某已落户女家当了上门女婿,就是女方家的人了,不能再继承父母的遗产。而张某认为自己婚后虽然落户女家,但也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对父母的遗产理应享有继承权。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读者 姜财富
姜财富读者: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才能消除,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都不能消除和改变。
张某虽婚后落户女家,但不能以此而消除与其亲生父母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况且张某仍然保持与其父母的密切来往,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张某也并无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因素(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母的遗产。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