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领导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或将导致女性就业难度加大,就业性别歧视可能会加重。为此强调,需积极推动调整完善生育产假和配偶陪产假制度,同时要保障女性就业权益。(11月17日 中国新闻网)
女性生育产假多长合理是争议已久的话题,站在哺乳与育儿的角度,自然是越长越好。比如,2014年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就曾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然而,女性生育不只是母亲一个身份,她还是劳动者,还要承担家庭经济来源的责任。因此,过于追求生育产假与哺乳和育儿匹配,既不合理,更不现实,属于理想化的诉求。
首先,作为劳动者,女性生育客观会给企业带来负担,企业不仅要支付生育保险、员工工资,还可能要找人替工,增加相应的开支和支付一些损失。如果一个企业的女性职工多,再加上二孩政策,频繁的生育,意味着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果产假在现有基础上再延长的话,恐怕会超越企业所具有的承受能力。毫无疑问,这只会使得企业聘用女性员工越来越谨慎,导致女性因生育权益失去更多劳动的机会。
其次,对于女性来说,职业是获取经济来源的手段,关系到长远的利益,尤其是连续的工作使得就业更稳固,也使得职业的“机会成本”能够积攒厚实,有更多后续的发展空间。显然,让一个职业女性过长时间不工作,哪怕是领着优厚的福利,恐怕也不会被她们普遍选择。一者单位不可能长期为其保留岗位,更不可能无尽地给生育权益买单;二者长时间不工作,职业上的技能、人际关系必然会退化,很有可能面临从头开始的境地。
全面二孩政策放开,生育秩序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劳动就业,加剧生育权益保障的矛盾。理性来说,女性生育本身就是一种牺牲,尤其是现代社会,女性生育不仅只涉及家庭,更关系到人口的结构、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劳动力的供给等等几个方面。从这个意义来说,女性生育行为所产生的社会责任不应该只由职员和企业来承担。就当前我国的生育权益保护来说,不管是产假,还是生育保险等,基本强调的还只是企业和家庭的责任。
当然,这与长期基于国情,采取限制生育的固有观念有关,也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有关。但从长远来看,女性生育还应当纳入到国家公共保障的范畴内,真正分担一部分女性生育的负担,缓解社会生育的压力。比如,给女性生育补贴,对企业因为女职工生育在税收或者其他方面给予优惠和补偿等等,破除女性生育权益保障的瓶颈,同时,也为适当延长产假、改善女性生育后的工作、哺乳条件创造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