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记者 苏建军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河南三门峡市妇联、市司法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三门峡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实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并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委”)组建工作。
据记者了解,《意见》的出台,旨在加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力度,推动实行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形成合力。根据《意见》,“婚调委”的调解范围广泛,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以及其他民间纠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收费。
“婚调委”将由当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共同设立、共同管理,人员由两家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在人员结构方面,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调解员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民调解员将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基本工资与调解案件补贴制。兼职人民调解员可在妇联组织、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社会团体等相关部门以及维权志愿者和“姐姐解困团”成员中选聘,实行调解案件补贴制。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工作由妇联组织负责管理,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表彰、考核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负责实施。
记者还了解到,有关调解可由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妇联组织委托或由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同时,调解工作有一套完整详细的程序: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后,应尽快安排调解,并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调解过程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婚姻家庭纠纷应该在30个工作日调解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
对于调解协议的效力,《意见》规定:婚姻家庭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置换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书。
为确保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要把调解组织的组建作为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实。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运行状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落实责任,整合资源;
二要多渠道选聘人民调解员,充实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要依法规范运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按照法定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行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利和义务,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要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规范运作。
四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定期汇总,分析婚姻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和建议;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一段时期内婚姻家庭纠纷发生的类型、原因等内容向妇联组织汇报,特别是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纠纷,应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全面做好预防工作;严格质量考评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妇联组织将定期对调解的办案程序、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正,促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