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郑州11月9日电(记者史林静)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对闵拥军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上诉人闵拥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2012年12月14日,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男子闵拥军持刀在当地一小学砍伤23名学生和1名群众,共造成8人重伤、11人轻伤、5人轻微伤。
2013年12月1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闵拥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闵拥军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不核准闵拥军死刑,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经湖北省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闵拥军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闵拥军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