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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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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首次提请审议 慈善组织公募权或将逐步放开

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0月30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下称“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草案对慈善活动作出界定,强调“大慈善”概念,明确公开募捐包括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此外,草案未对慈善事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共11章115条,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作出专章规定。

科学界定“慈善活动”定义

草案第3条对本法所称的慈善活动作出界定,根据我国慈善活动的实践做法,把扶贫济困救灾作为慈善活动的重点。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慈善活动,草案第114条规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但应当遵守本法相关规定,并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公募慈善组织可网络募捐

网络募捐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且乱象丛生。对此,草案第28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怎样才能取得公募资格?草案第26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同时,草案也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了公募的途径。草案第31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公募周期超过六个月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

我国近年来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暴露出慈善组织在公信力、透明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草案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要求主管部门以及慈善组织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草案第73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草案区分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其程序。草案第76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慈善组织向特定对象募捐的,草案规定,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决策机构组成人多数同意慈善组织可投资

慈善财产如何管理使用?草案第15条根据慈善财产的性质明确要求,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草案第17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开展投资活动?草案第18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慈善组织应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有关专家认为,慈善并不只是捐赠,更重要的是要向社会特别是受益人提供慈善服务,要明确慈善服务的提供方式、原则和标准,引导和规范慈善服务。

草案对志愿者提供慈善服务的方式及其权利义务作了规定,第69条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草案第70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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