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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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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案件统计表明——

学校承担责任比例占一半

□ 中国妇女报记者 林志文

□ 杨美满 林育明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近日向媒体发布几个涉及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其中既有学生在校内打架致其中一方受伤害,也有学校组织春游学生意外受伤引发的纠纷等。海珠区法院就此发出提醒,应加强家校衔接,强化家校共责,筑建风险转化机制,保障在校学生健康成长。

据统计,2012年以来,海珠法院共受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7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在校学生之间致伤成为事故主要成因。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呈多样化,包括因为学校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致伤害的,在校期间遭受其他学生故意伤害的,与其他学生嬉戏玩耍过程中致伤害的,因体育运动而受伤等情形,其中超过70%的案件是由于未成年人之间伤害产生的。

二是发案阶段性特征明显,多集中于初中、小学。根据数据显示,小学、初中是学生伤害事故高发期,占68.4%,主要是因为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活泼好动,且玩闹间肢体接触多,甚至带有一定的“好斗”倾向,对自身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知力,且个人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意识均较差,导致同学间的伤害事故常有发生。

三是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比较集中,事发时间主要集中在体育课活动、课间休息或上下午放学前后,事发地点主要集中在学校的操场、课室走廊及楼梯间等。

四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存在盲区。在上述统计案件数据中,学校由于管理不到位承担责任的比例达到了一半左右。一方面是由于学校硬件条件不够完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学生受伤;另一方面是管理制度不完善,学生早于教师到岗时间到校,或晚于教师离校时间离校期间,易出现安全管理的盲区。另外,还存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等恶性事件。

对此,海珠法院建议加强家校衔接,保障在校学生健康成长,通过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明确家校衔接的节点,达到在校内、校外期间均可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意识以及法制意识教育,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思想和行为。

建议强化家校共责,筑建风险转化机制。由于初中、小学阶段是学生伤害事故的高发期,故有必要强调家长与学校的共同责任,在此阶段建议家长与学校分别购置“中小学校平安保险”和“学校责任险”等险种,进行风险转化,减少各方为了规避责任负担而致使学生健康发展受到影响。

建议家校共议,改进学校管理教育制度。在日常校园活动中,学校应当尽量关注校园设施及学生之间的嬉闹行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通过安全教育加以提醒;学校还可以通过家长会等形式,与家长代表共同讨论一些校内管理教育问题的改进方法,例如针对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家长代表进行学校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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