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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综合新闻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向西部地区赠送《中华是我家》优秀童谣图书 在党的领导下尽心竭力做好妇女群众工作 以孝亲好故事树立孝行新规范 抓住机遇立足优势积极作为系统谋划“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减压迎高考 去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645亿元 津帼众创空间:专为“女创客”量身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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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据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记者28日从工信部获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近日通过并公布,明确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并对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等作出相应规定。

规定提出,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针对商业性短信息,规定特别提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工信部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并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此外,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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