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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6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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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约定俗成的往往约束力最大”

——贵州绥阳县全部行政村将反家暴纳入村规民约

■ 本报记者 张明芳

“以后谁家发生男的打媳妇儿的事,他们家的大事小情,我们就不要管了,大家说行不行?”贵州省绥阳县旺草镇小旺草村村主任骆科洪在反家暴纳入村规民约小组讨论会上提出建议,在场的村民代表纷纷表示支持。

这一幕发生在去年11月份,如今反家暴已正式纳入当地的村规民约。

和小旺草村一样,目前在绥阳县117个行政村,都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了村规民约,实现了全覆盖。

强化维护家庭和睦团结的意识

2014年10月11日,绥阳县委组织部、县妇联、县民政局联合组织召开全县第九届村(居)换届工作动员会,提出了将反家暴纳入村规民约的建议和要求。绥阳县妇联主席刘菲就反家庭暴力庇护站建设、如何将反家暴纳入村规民约等具体工作,对参会的乡镇党委副书记、乡镇妇联主席、社会事务办主任等进行了培训。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一种有效形式,是一个地方群众自愿认同、自愿遵守、自我约束的约定俗成。一个好的村规民约,既有利于维护地方民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又有利于调解地方民众之间的各类权益纠纷,对实现村民民主自治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刘菲说,“但是要使反家庭暴力的大主题细化为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并得到落实,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不能空对空泛泛而谈,要实打实治理有效。”

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最重要的就是当地多数村民认同并自觉遵守。去年,绥阳县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共发放反家暴宣传资料万余份,开展法制教育活动20余次。普及反家暴知识,提高妇女反家暴意识和能力。同时让群众认识到家庭暴力会影响家庭和谐稳定、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影响家庭经济积累、影响家庭社会形象等,增强自觉维护家庭和睦团结的意识,让更多群众耻于施暴,止于施暴。

引导各村根据实际完善内容和惩戒措施

绥阳县在提出“任何家庭成员不得虐待其他家庭成员”的大前提下,引导各村(社区)根据本地实际充实完善具体的约束限制行为内容和惩戒措施,交给村民广泛酝酿讨论,然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家庭成员发生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虐待和伤害行为的,严格按照以下村规进行处罚:(1)处该家庭违约金200元;(2)村支两委调解委员会立即对受害者进行施救,情节严重的送镇反家庭暴力庇护站;(3)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4)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曝光亮相,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张贴公告,使其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5)在该家庭办理红白喜事期间村民要相对孤立。”

以上是绥阳县旺草镇角口村村规民约中第十九条的内容。“我们要将反家暴工作与村民的切身利益相结合,让他们知道家暴行为会受到惩罚,从而对其起到鞭策作用。”角口村党支部书记陈光亮说。

角口村万某平时好吃懒做,年近四十也无正当收入,一家人全靠妻子卖包子为生。然而万某因怀疑妻子行为不检,多次对其进行殴打,最严重的一次致其头部重伤,缝了十几针,妻子忍无可忍找到了村委会。村委会对其行为在全村通报并通知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全村男女老少都知道了自己的恶劣行为,万某惭愧难当,主动向妻子道歉,并出具了书面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不会打老婆。

“村里约定俗成的东西往往约束力最大,村民都爱面子,怕被集体孤立。”陈光亮说。

此外,绥阳县各村中凡有女性、孩子或老人在县妇联、乡镇妇联或村妇代会主任处反映受家暴伤害的记录,该施暴人都会被打入反家暴信用“黑名单”,在参与村民自治或公共事务管理时,都必须先接受村委会的法制教育。村委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也成为监督村民行为的过程。

据了解,绥阳县将反家暴纳入村规民约的创新思路有效减少了当地家暴行为的发生。2014年绥阳县妇联共接待婚姻家庭类上访34起,相较2013年的56起,家暴上访案件有了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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