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彭芸 发自北京 记者从1月25日举行的民政部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民政部会同全国妇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做好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较好地保障这类儿童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主要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导致下落不明、接受治疗、被隔离医学观察、被行政拘留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形,或因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对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身客观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表示:“在突发事件中,未成年人的应变能力、自救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相对处于弱势,自我求救能力弱,有赖于能接触到他们的有关人员主动发现、及时报告。”
《意见》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等人员和单位在突发事件中接触、知晓有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要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对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工作中加强发现报告义务作出了规范;同时,鼓励公民个人和单位主动报告,尽最大可能使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的未成年人及时被发现、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