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1月25日至12月10日是“反性别暴力16日行动”期,预防和消除性暴力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近年来,我国司法执法部门根据刑法规定对强奸等性暴力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治,特别是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止性骚扰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消除性暴力除了法治层面的努力,也要致力于消除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和文化障碍,增强被害者权能。
■ 姜秀花
性暴力是对人权和人格尊严的侵犯,给被害者带来身心伤害与痛苦。预防和消除性暴力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打击和惩治性暴力刑事犯罪,禁止性骚扰,是中国人权保障重点关注的内容。
中国在防治性暴力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近些年,校园性暴力、女童和留守女性被性侵、职场性骚扰等,一直是媒体和全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议题。我国司法执法部门根据刑法规定对强奸等性暴力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治,特别是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止性骚扰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5月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通知。2015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对校园性侵害防治提出建议。2018年12月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2019年4月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2020年5月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在加强性骚扰防治方面,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性骚扰。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2018年最高法《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加大对农村空巢老人和妇女的保护力度,打击虐待、遗弃、强奸、猥亵、拐卖、收买、诈骗老人和妇女的犯罪行为。2018年教育部分别印发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通知,促进各级学校建立防治性骚扰机制。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增加“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规定。教育部等七部门2019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2020年9月16日教育部进一步提出,将指导地方、高校试点成立防止性骚扰委员会或者相关工作机构,逐步在高校健全完善防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各地在防止性骚扰方面也多有探索,如2018年8月杭州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和教育局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校园性骚扰未成年人处置制度的意见》。
一些值得关注的性暴力发展趋势
根据对近年性暴力发生情况的认知,以下变化值得关注。
——校园性侵害问题。
校园性暴力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都比较复杂,加害主体既有混入校园的犯罪分子,也有校园中的老师、学生;受害主体则包括校园中的各类群体。校园性暴力则以熟人作案为主。
——儿童青少年被性侵问题。
由于相当一部分儿童和青少年没有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缺乏辨识能力,因此成为性暴力阴影下的弱势群体。201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总结了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一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二是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性侵害和伤害案件占据较大比例;三是从被害对象看,留守儿童、低龄儿童受侵害问题突出;四是从犯罪主体看,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于陌生人。
——青少年和中老年人犯罪问题。
对福建省404起刑事案件的一项分析显示,性暴力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其中14至17岁居多,占总量的2/3。在强制猥亵他人、儿童罪,强迫卖淫罪等方面以50至55岁居多,受害人86.6%为不满10岁的儿童。
——网络性暴力问题。
相对于传统上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性侵犯罪,网络性侵害隐蔽性更强,被害目标更具有随意性,犯罪分子获取的淫秽视频通过网络传播危害的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被害者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与此同时,网约车性侵害案也不时见诸报端,一些小说阅读平台存在大量色情暴力内容等,也影响了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行为和心理健康。
——性骚扰问题。
近几年职场性骚扰、校园性骚扰、公共场合性骚扰问题都得到进一步关注。长期以来,发生在公共交通场所的“咸猪手”行为,也让不少女性深受其害。
挑战与对策建议
消除性暴力除了法治层面的努力,也要致力于消除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和文化障碍,增强被害者的权能。
——挑战。
性暴力犯罪形式多样化,网络管理和治理成难点。网络性暴力形式多样,具有匿名化、随意化、隐秘性等特点,犯罪分子对青少年进行诱惑或威胁,更容易达到犯罪目标。网络性暴力作为新型多发犯罪形式,值得全社会和相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性暴力案件被害者维权难,救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性暴力案件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案件存在立案难、举证难、破案难、法院认定难等问题,性暴力受害者往往选择放弃报案。而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于某些办案人员专业性和规范性不足,在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减少不必要的二次伤害方面都有可能出现失误。此外,在保护强奸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方面还缺乏配套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援助制度,缺乏降低二次伤害的一站式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资金支持不足等,都使受害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和解决。
预防和消除性暴力的相关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对性暴力问题还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打击轻预防的倾向,学校教育中缺乏预防性侵和自我保护的内容。在强调和发挥政府、公检法司、学校、妇联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的作用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学校、企业、相关机构反性暴力的机制不健全,舆情监管不力,部分媒体存在猎奇和窥私心理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谴责受害者的文化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总有人认为其遭到侵犯是因为自己不自重,而将矛盾指向被侵犯者。来自亲人、生存环境和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精神压力让部分受害者选择保持沉默。
——建议。
进一步构筑严密的性侵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依法严厉打击性侵犯罪,尤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要保持“高压零容忍”的态度。
进一步完善性暴力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强化司法程序的专业性和规范化,加强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减少不必要的二次伤害。办案时坚持不伤害原则,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应当出现受害者归责论。
进一步加强对性侵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通过司法-社会的援助体系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对受害者支持性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弘扬正气、谴责犯罪、消除对受害者污名化的社会氛围;推动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的立法,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女性自我维权意识。
(作者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