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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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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权益热线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具有代位继承权 “我把你当哥哥,你却要和我结婚?” 离职后单位忘停社保,可否主张员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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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单位忘停社保,可否主张员工返还

■ 谢炳城

王某于2011年11月入职合肥某公司,入职后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12年9月,王某因为生孩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月底离职。王某离职后,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2016年3月,当地社保部门通知该公司缴清所欠社保费5万余元。4月13日,公司缴清了该笔社保费,其中包含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保费4.2万余元。随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返还其离职后公司为其缴纳的该笔社保费。

公司诉称,王某离职之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王某因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王某应向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王某辩称,其离职后并未要求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为离职员工停保是公司的义务,与其本人无关,其愿意配合公司前往社保部门办理退缴手续,但拒绝返还该社保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离职后公司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虽系公司自身管理问题所致,但公司损失属于给付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公司有权请求王某返还不当利益。一审判决王某向公司酌情返还所缴社保费3.7万余元。

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名下虽取得了该笔社保费,并不属于王某所有,王某不能随意处分,客观上尚未实际取得诉争的保险利益,其要享受该保险利益,必须满足一定条件,而这些条件现在尚未成就,故公司主张王某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也显失公平,公司可等条件成就后,王某实际上取得了该保险利益,再另行主张返还。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某无需返还该笔保险费。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离职后由于用人单位忘记停缴社保而导致单位损失,可否主张员工返还?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观点认为无需返还,员工所得利益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该利益并不由员工自由支配,既不可取现也不可消费,更不可换取其他可得利益,若返还,则有失公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员工是实际受益者,该利益是单位不当给付的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利益虽为员工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员工客观上未受益,用人单位可等条件成就时再主张返还。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公司可以向社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退还误缴的社保费。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其一,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制。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成立要件有4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成立的,受损失一方可主张受益一方返还该利益。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98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并在第986条至第988条进一步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其二,对“取得财产利益”的认定。一般认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指的是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不受年龄、性别、智力等影响,得到利益不受环境制约,获得财产不受时间限制。受益人取得该利益后,通常能够对该利益进行占有、控制、管理,否则则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

本案中,王某虽然名义上取得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利益,但客观上王某对该利益并未实际占有,也无法对该利益进行支配和控制,并不符合取得财产利益的本质特征,属于未成就的不当得利,待条件成就时,公司方可主张返还。

(作者系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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