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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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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社会热点 呼吁维护教育公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6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与会人员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表示赞同。同时,多位与会人员围绕惩治“冒名顶替上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等话题展开热议,回应社会关切。

庞丽娟委员表示,“顶替上学”不是一般的非法占有,而是恶意非法占有,剥夺了他人的权利。对于“顶替入学”,不能一些部门和相关的参与人员道歉或是给个行政处分就完事,建议把这种“顶替入学”入刑,追究刑事责任。

郑功成委员说, “顶替上学”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危害对于受害人而言是无可挽回的,不是施害人一个道歉可以解决的,也不是对施害者进行一些行政处罚就能了结的,应该通过刑法来制裁。因此,我希望将目前出现的冒名顶替入学的现象纳入刑法修正案,加重惩治力度。

李巍委员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在草案中增设高考舞弊罪,对冒名顶替者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俗称的顶替罪,以区别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替考罪。宪法第46条和教育法第9条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顶替可罚性大于替考,危害性也大于替考。可以考虑这个罪名叫“高考舞弊罪”,对高考的舞弊行为和冒名顶替者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以处拘役、管制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徐显明委员说,建议这次刑法修正案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一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二是教育公平制度,三是公民的姓名等人格权。其故意、客观方面及后果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对该罪的处罚,可以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如此既可减少打击面,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该罪的成立,可从根本上解决该类假冒问题。

傅莹委员说,我国教育制度的设计是公平的,包括大学高考制度和公务员考试制度,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能保持社会的上升通道,孩子们通过学习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非常难得的。建议从立法的角度,对重大社会问题做一个呼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

对于如何进一步惩治性侵、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少与会人员认为,应适当提高相关罪名的法定刑,从严惩治这类犯罪。

邓丽委员建议,完善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的规定,对此类犯罪单独设立罪名,提高起刑点和最高刑期。同时完善从重情节的规定,列举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具体情形,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不少与会人员也建议修改法律,更好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高友东委员提出,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建议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犯罪结果、认识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过于单一,对未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惩治和矫治手段。”汪鸿雁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设未成年人专章,在从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强化完善司法训诫、专门教育、收容收养、社区矫正等。

草案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对涉及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的有关规定作出完善。

“驾驶人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如何定性,应当予以明确。”杜黎明委员建议草案对“互殴”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以区别驾驶人员的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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