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我丈夫死于车祸后,我因放心不下高龄的公婆,不仅未曾改嫁,而且一直侍奉跟前,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而远在外地定居的小叔子只是每年回家看望一两次。
公婆于半年前相继因病去世后,小叔子便独占了公婆价值100余万元的遗产,并声称他是公婆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我连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是,故无权分割。
请问:小叔子的说法对吗?
读者 孙金娟
孙金娟读者:
小叔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同样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表面看来,小叔子确实是你公婆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实不然,因为该法律条文仅仅是从血缘角度作出的划分与规定,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除了血缘关系之外,不存在可以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提并论的权利主体。
该法第12条特别指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原则上彼此并不享有继承权,可只要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样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他具有血缘关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你在丈夫去世之后,一直侍奉跟前并与高龄公婆共同生活,而小叔子只是每年回家看望一两次,表明你已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依据该法第13条之规定处理,即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