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杨娜
李某(男)与沈某某(女)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2014年5月生育一女李小某。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因李小某患有遗传代谢病,并伴有脑萎缩、癫痫等,双方在对待孩子治疗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故李某起诉至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沈某某离婚,并要求女儿李小某由沈某某抚养。沈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一人抚养女儿。
涉案儿童李小某是幼童,加之患有疾病,无法为自己发声。普陀法院在收案后第一时间组成专项合议庭,同时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委托区妇儿工委办工作人员作为李小某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参加诉讼。
为了解李小某的生活状况和基本病情,儿童权益代表人先后走访了原、被告的单位、所在居委会、李小某的就医医院,了解到李小某目前不能翻身、不会说话、大小便无法自理、丧失咀嚼功能、饮食要特别制作和喂养,需要24小时护理照顾。
经法院与原、被告沟通协商,推荐一名家政护理员为李小某进行护理,护理费用由原、被告负担。
儿童权益代表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代表李小某全程参与了庭审,当庭出示了去原、被告家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及病史资料等,并从儿童的需求出发表达了对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主张。
儿童权益代表人还建议,原、被告间的财产分割不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原、被告从双方共同财产中划拨一定金额作为专项保障金由第三方监管,确保李小某日后医疗、护理等需求。
在各方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协议:离婚后李小某由被告沈某某抚养,原告每月固定支付抚养费并行使探望权,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结案后,承办法官以及儿童权益代表人多次了解后续情况。目前李小某状况较为稳定,父母都对其倾注了足够关爱。
针对本案的典型意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我想要强调的是,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和司法机关都应该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佟丽华列举了在离婚过程中存在的三种对孩子明显的伤害:第一,本来夫妻关系很好,一旦要离婚了,美好的过往都忘了,全是展示“坏”的一面,这个过程其实是对孩子的严重伤害;第二,父母都想争孩子,表面上说“孩子跟我是最好的”,但其实背后考虑的不是孩子,或者是夫妻在斗气,或者是夫妻在争夺财产,这时候孩子成了一种工具;第三,更严重的伤害是孩子成了“包袱”,父母都不想要。
佟丽华说,在传统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是当事人,没人代表孩子表达声音,因为孩子不是诉讼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孩子的权益是被忽视的。
佟丽华认为,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有人为孩子独立“发声”了,能把孩子应得的权益、孩子的心声鲜明地表达出来,有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科学的判断;其次,从这个案件当中看到,普陀区妇儿工委办的工作人员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积极参与整个庭审过程,代表孩子表达了其身份、财产权益的诉求,有效保障了儿童利益。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推出‘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是当前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何更好保护孩子权益,减少离婚对孩子负面影响的一种非常好的制度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