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秋阳 马敬
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因单位未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情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4个典型案例,为您解读那些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你应知道的事儿。
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单位报销的,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刘先生曾系某能源公司职工,双方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刘先生曾通过第三方公司自行缴纳了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刘先生以要求某能源公司偿还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某能源公司作为刘先生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刘先生亦应当依法由某能源公司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刘先生自行通过第三方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与其劳动关系真实状态不符,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亦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上述争议属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分为企业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
劳动者通过第三方如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或通过其他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均与其真实劳动关系不符,扰乱了社会保险管理秩序,因此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报销费用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以未缴社会保险提出离职的,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吴女士于2003年8月26日入职某工程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吴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3月18日,吴女士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吴女士以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等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程公司所收到吴女士的离职信写明的离职理由为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而某工程公司确实存在未为吴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之规定,某工程公司应向吴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以前述法律条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南先生曾系某测绘中心职工,2013年7月26日南先生受工伤,认定伤残等级为十级。2015年初,南先生退休。此后,南先生以要求某测绘中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经法院确认,某测绘中心未为南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最终判决某测绘中心向南先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缴纳工伤保险,或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可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需支付农业户籍职工赔偿金
温先生于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在某出租公司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温先生系农业户口,某出租公司未为其缴纳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温先生以要求某出租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等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温先生系农业户籍,某出租公司未为其缴纳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理应向温先生支付上述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的养老保险或者失业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补缴,经补缴后,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在退休时可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农业户口的劳动者,2011年7月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是无法补缴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
因而,此类因用人单位未缴纳2011年7月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于城镇户口的劳动者要求赔偿或补缴的请求,应予驳回,并告知其找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解决;对于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同样的请求,应当予以处理。
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的,不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能补缴,此时间后的劳动者上述赔偿或补缴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并告知劳动者找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