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我公司接了个大的加工订单,为保证按期完成订单任务,就新招聘了10多名员工,与他们分别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订单任务完成后,公司就会让这批员工走人。
请问:像这样短期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读者 郭成华
郭成华读者:
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涉及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只有以下三种: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三)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特别强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除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无论劳动合同的种类是什么以及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只要是因自身原因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贵公司为按期完成订单,新招10多员工并签订了3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单任务完成、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向这些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