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刘旭 发自南昌 近日,江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出台,方案明确,着力治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要求。方案要求,单个小区1200户及以上的必须在本小区建设,1200户以下的小区或居民区采取统筹合建的方式配套建设,原则上按每1200户建设一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
方案提出,对现有城镇小区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但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在建且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但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小区,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制定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小区,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于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配建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此外,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有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市、县(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缩建、少建的,要通过补建、改扩建等方式予以解决。
方案还要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服务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等方式改变用途。凡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小区(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小区等)配套幼儿园,或建设时免收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金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无偿移交。凡是已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按协议约定如期无偿移交。省属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建设的独资(全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方案还明确,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凡公办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不到50%的县(市、区),小区配套园公办学位不得低于80%。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