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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2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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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配套支持 人财保障 “公益诉讼观察员”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排头兵” 日本通过幼儿保育免费法案 及时介入个案 有效回应舆情 做好社区居民的“健康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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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支持 人财保障

—— 解读《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之二)

■ 杨菊华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地,至少三分之一有3岁前婴幼儿的家庭需要社会托育服务。有需求必然就会推动供给,托育服务领域自2018年来成为亟待开拓的蓝海市场,大量资本涌入。

然而,问题来了!面对来势汹汹的托育服务市场浪潮。我们该怎么办呢?

毋庸置疑的是: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运行,必须要有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在制度既定的情况下,人、财、物的保障就成为服务体系运营的核心要素。

加强队伍建设,解决“人从哪里来”的问题

有调查显示,我国托育人才缺口较大,人才队伍建设迫在眉睫。

对此,《指导意见》要求的很详细:

1.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

2.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3.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4.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笔者认为,在人才培养上,政府应做好“牵头人”的角色:

1. 通过正规教育,培养人才

从体系设计之初,通过正规教育机构和渠道,引导并鼓励增设婴幼儿服务的高职、专科、本科专业,依托院校和托育机构建立托育服务实训基地,加快培养婴幼儿服务管理、营养、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和教育人才。

形成强大的服务队伍,保证未来托育服务人员队伍的专业化、知识化、可持续化。

2. 调动社会力量,拓展人才

调动社会机构的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相关职校或培训机构,培训具有3岁前抚育资质的专业服务人员,扩大不同层次的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对正规教育形成有效补充。

上门培训和脱岗集中培训相结合,加强对家庭抚育主体、特别是隔代照料主体进行养育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照护素质,在取得结业证书后将他们纳入照料体系之中,提供相应的补贴。

3. 强化激励机制,留住人才

逐步推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和综合考核聘用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上岗资格审查,对从业人员逐步实行严格但有差异化的市场准入,督促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全面提升服务人员的整体水平;

尽快制定保育标准及政策待遇,出台并完善服务人员的技术等级评定制度,保证从业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将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与服务人员的酬薪待遇直接挂钩,确立他们在社会上的专业身份与地位;

提高托育服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保证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合理增长,并维持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上;

将托育服务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给予财政补贴,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业相对合理的薪酬体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4. 借助志愿服务,补充人才

招募、吸纳有热情有能力的婴幼儿家长、高校幼保、学前专业学生、育婴师、保健师等,共同投身于托育服务活动中。

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托育服务队伍,将社会各界资源共同融入托育服务体系中,多渠道共同着力,营造多方参与合作的社会托育服务氛围,形成多层次的人才储备机制,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鼓励多种筹资机制,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

目前的情况是,即便是有3岁前的早教服务政策,也缺乏经费来源的制度安排;公共财政政策和实际投入完全缺位;而社会机构的经费来源具有主观性、随意性、临时性、不稳定性。

在笔者看来,尽管《指导意见》并未对“钱从哪里来”提出明确的分担意见,但在多处分别提到,提供场地、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减免租金、优先保障建设用地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托育服务的政策支持:

1.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为保证托育服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需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模式和运作机制。为此:

1. 政府应该牵头建立与托育服务体系相匹配的财政支持制度,设立专项的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规划,形成托育服务的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的托育服务资金,以制度性的方式,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定额和定向划拨。

2. 加大对服务的各项硬件投入,支持服务设施的硬件建设,或对现有闲置设施改建、扩建或改善,尽快填补目前托育服务机构缺失的空白。

3. 提供财政补贴、购买为幼服务,探索财政激励机制。通过向社会托育机构提供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激励社会服务,既可使托育服务项目更加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服务需求,也可实现再就业和婴幼儿福利服务的双赢。

4. 给家庭提供支持:将孩子送至托育服务机构的家庭,可获得国家补贴,减轻家长的育儿负担;孩子在家托育的家庭,同样享受政府补贴,他们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照护负担。

5. 政府还须借助金融手段,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托育服务领域。对于民间资本投资开办的托育机构,政府需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完善税费优惠制度,为从事托育服务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该行业。

合理布局,解决“物从哪里来”的问题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十城市托育服务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希望托育机构位于居住社区内或社区附近的占比达到80%。这就要求在服务网点布局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合理安排,使服务网点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关于“物从哪里来”,《指导意见》从多个维度提出了建设要求:

1. 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2. 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3.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4.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确保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各地需根据实际,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之中。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但是,谁来落实?落实到谁?落实什么?怎么落实?这些都是具体问题。《指导意见》是一个民生“大礼包”,可能带来政策红利,但政策能不能转化为红利,广大家庭能不能收到这个“礼包”,解决人从哪里来、财往哪里去、物在哪里布,就显得尤为关键了。而具体操作,则更为不易!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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