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9年3月27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制权益 观察 被拐儿童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是儿童保护的进步 强生出租推出“佳丽”热线 保障女性夜间出行安全 重庆“痴情”男无视“人身保护令”被拘 百名女警展巾帼风采保旅客平安 被骗至传销窝点,逃离中刺伤他人属正当防卫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骗至传销窝点,逃离中刺伤他人属正当防卫

杭州检察机关对一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3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盛春平故意伤害一案,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12日接受报案并立案侦査,2018年8月27日,经杭州市桐庐县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24日移送杭州市桐庐县检察院审査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0日将案件报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査决定。

杭州市检察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盛春平在网上结识传销人员郭丽(已被判刑)。2018年7月30日,郭丽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根据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组织安排,郭丽等人接站后将盛春平诱至传销窝点。盛春平进入室内先在客厅休息,郭丽、唐国强(已被判刑)、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意图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后在多次口头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国强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之后,事先躲藏的传销人员邓移法、郭传江、刘于浈(三人已被判刑)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后退,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盛春平丢弃随身行李趁乱逃离现场。

当日,传销人员将成某某送医院治疗。同年8月4日,成某某出院后,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8月11日,成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春平案发时身处封闭空间,人身自由和安全正在遭受众多不法传销人员侵害。为逃离现场,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人身侵害,其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传销人员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春平不起诉。

杭州市检察院表示,传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传销犯罪往往伴随对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的严重侵害,杭州市检察机关在继续严厉打击传销犯罪以及伴随于传销活动中的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的同时,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自卫,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来源: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