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与我口头约定:只有当我完成的月工作量达到员工平均水平时,我才有资格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8个月后,因我一直没有完成约定任务量,公司不仅决定将我解聘,还以我未能达到附加条件,其有权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向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请问,公司真的可以拒付双倍工资吗?
读者 项雨玉
项雨玉读者:
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一方面,本案所涉附条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即民事行为虽然可以附条件,但并非所有。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推卸的法定义务。
结合本案,公司与你约定将完成月工作量达到员工平均水平作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无疑与之相背,即对应内容从一开始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能成为公司推卸责任的依据。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只要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且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便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