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华
实践中,司法为女性提供的救济多于其所受侵害,女性生育权的司法保护水平相对较高。但与此同时,女性生育权的司法保护工作仍存在着不少有待强化的薄弱环节。本文作者认为,进一步提升女性生育权的司法保护水平应当注重补齐短板,加强对异性主体、积极生育权等事项的关注,适当减少对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等事项的关注,有针对性地改善女性生育权的司法保护状况。在此过程中,尤其应加强对男女两性生育平等问题的关注,实现两性生育权的同等保护。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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