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迪
“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将目光投向了境外,想感受异国他乡带来的全新体验。然而全新体验也代表着旅游者对目的地国家政治、经济等社会基本情况的陌生和出现异常事件时的不知所措。那么,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异常事件,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吗?如果受到人身、财产伤害,责任由谁承担呢?
出行有危险,能否取消计划?
“开开心心出游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每一位旅游者的愿望,如果遇到目的地国家发生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未出行的提心吊胆,在旅途的心惊胆战亦属人之常情。那么,因为担心出行安全而想要取消计划或提前终止行程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旅游者需要担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实践中通常将不可抗力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等;第二类为政府行为,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第三类为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具体到个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看该因素是否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条件。不可抗力达到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致使不能实现出游目的的,未出行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样,对于已经出行的旅游者,满足上述条件,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游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旅游者可以立即终止行程,并要求旅行社协助其返回出发点或指定的合理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旅游经营者,以减轻可能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就具体的责任承担问题,要综合考虑旅游者通知旅游经营者的时间、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如旅游经营者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等因素综合判断。
人身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若不幸在出境游过程中遭遇各种意外人身、财产损害,又该如何维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旅游者因第三人直接的侵权行为(如殴打、抢劫、偷窃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应该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救助),亦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法官提示
关注官方信息,规划好目的地及行程。准备境外游的旅游者应时刻关注中国领事服务网及中国驻外使馆发布的安全警示,规划好旅游目的地和行程。
慎选旅行社,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该旅行社是否具有经营境外游的资质。旅游者在支付费用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关于合同解除、损失分担、责任免除的条款。
沉着冷静处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境外游发生意外,要冷静处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保留基础证据,造成身体损伤的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相关单据,以便进一步索赔。
积极寻求保护,及时报警、联系使领馆。旅游者应牢记当地报警电话、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中心与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联系方式,遇突发事件积极、及时寻求帮助和保护。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