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天津11月21日电(记者周润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这些行为都被视为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行为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防治,因此《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如规定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发生校园欺凌时,学生监护人(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披露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规定》明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方式的惩戒,学校可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学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