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航
近年来,出于平衡工作生活压力、便于陪伴护理等需要,选择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机构为自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已经成为不少家庭的选择。但是,不少家属发现,将家中老人送到养老服务机构既没有为家庭“减负”,更没有让老人收获安详的晚年,反而成为烦恼的开端。
为了自己过世的丈夫王先生,湖北老人吕老太在年近八旬时与当地一处敬老院打起了官司。早在2013年,王先生与某敬老院签订了《养老机构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协议约定某敬老院为王先生提供相应护理服务,每月代养费1200元。孰料入住未满一月,王先生就在自己的房间内摔倒受伤,而当时时值中午,护工前去打饭并不在场。事后,王先生因骨折住院治疗,并经鉴定认定构成九级伤残。
作为王先生的近亲属和继承人,吕老太将某敬老院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王先生的护理级别为半自理,说明其有一定的自理能力,而有些行为需某敬老院工作人员协助实施。当王先生无法实施某些行为时,应要求工作人员协助完成,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要求工作人员帮助而导致摔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某敬老院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未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并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王先生因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敬老院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部分代养费。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事实上,入住老人因遭遇人身伤害导致受伤甚至死亡,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中最为多发的案件类型之一。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报告显示,近三年里该院及辖区法院审结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间发生的纠纷案件共计14件,其中竟有7件出现了老人伤亡的情况。“意外”可能无法彻底避免,但是,入住老人年事已高,又往往患有老年疾病,一旦遭遇伤害后果便极为严重,实在不容轻忽慢待。
那么,当对养老服务机构“动了心”时,怎么做才能让老人的晚年更舒心、更安全?
□法官提示
慎重对待合同。对于老人与养老服务机构而言,养老服务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根据。由于老年人身体条件、精神状况各有不同,就需要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而这些约定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记载。尽管对于未签订合同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均认为养老服务机构具有过错,但合同缺失往往导致老人一方在发生纠纷后,无法依据明确的合同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因此,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时切勿轻信口头承诺,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在因护理需要等原因对合同进行变更时,也务必要采取书面方式。
全面告知实情。老年人具有特殊健康情况,往往意味着需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24小时专护服务等特殊护理,这就必然产生更为高昂的护理服务费用。此时,部分家属出于减少花销的侥幸心理,在入住时可能隐瞒老人的真实身体状况,而在未加告知的情况下,一些身体隐患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为养老服务机构察觉。这给老人的生活安全增添了极大风险。
在因家属隐瞒实情而未能确定合理护理义务时,即使老人遭受伤害也无从向养老服务机构主张本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养老责任。而在老人一方蓄意隐瞒实际情况,致使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远超合同约定时,养老服务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因此,赡养老人,绝不应“贪小便宜吃大亏”,这值得所有老人及其家属警惕。
关注服务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将为老人提供何种设施及护理服务,是养老服务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实地考察时,可关注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生活提供了必要硬件条件,如楼梯台阶垂直高度是否过高、主要生活区域是否均有照明装置、楼梯走廊等处是否安装扶手等。需要说明的是,住建部在2016年专门发布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无论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养老服务机构均应依标准建设。
此外,对于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护理等级等标准,也应留心属于养老服务机构自定标准,还是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于前者涵盖的服务内容,由于纯系自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特别留意。
作为新的养老方式,越来越完善的养老服务已不只是为家庭缓解养老负担的帮手,而是日益成为保障老人享受金色时光的最好选择。但是,面对琳琅满目的养老服务产品,也需要我们用法律知识擦亮双眼。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