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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海外代购”不再是“法外之地” 三种情形,企业扣工资须注意 离婚时能否将“夫妻公司”按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总则 醉酒死亡,共同饮酒者尽到照顾义务可不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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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死亡,共同饮酒者尽到照顾义务可不担责任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于怀清

当今世界,社会各界交往密切,难免会在一起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但有时候确实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发生一些意外。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饮酒致死者的家属状告其他共同饮酒者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驳回了原告兰某要求被告宋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7年3月8日12时40分左右,兰某某在朋友宋某家中吃午饭,并喝了4两白酒。期间,宋某与包某通过电话约好去喝酒。兰某某当时提出要和宋某一起去,宋某表示同意。18时左右,宋某、兰某某、包某来到饭馆。席间,宋某并未对兰某某进行劝酒,兰某某自己喝得比较急,后包某先行离开。包某走了之后,宋某带着兰某某出了饭馆。见兰某某一直昏睡,宋某就叫了一辆车将兰某某送到了医院。到医院后,宋某在医院守着,并给兰某某家属打了电话。后兰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12分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兰某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宋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从喝酒起意来看,根据查明的事实,是兰某某主动要求参加被告之间的饭局,并不存在兰某某受邀的情形;其次,从喝酒的过程来看,均系兰某某自行喝酒过度,且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对兰某某实施拼酒的行为,且被告在兰某某自行喝酒过度的情况下还积极予以劝阻;最后,兰某某醉酒后,宋某一直都守在其身边并通过打电话、打车寻求帮助,在将兰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积极与兰某某家属进行联系,由此可以看出宋某已经尽到了谨慎的义务,并没有对醉酒后的兰某某放任不管。

法院认为,兰某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兰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释法

共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第一,是否为喝酒行为的召集者;第二,喝酒过程中是否进行了过度的劝酒行为;第三,是否对醉酒者尽到了谨慎的照顾义务。一般而言,共同饮酒者如果不是喝酒行为的召集者,未进行过度的劝酒行为且对醉酒者也尽到了谨慎的照顾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法官提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本案的悲剧发生。

值得提出的是,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然而相互照顾义务的范围需要合理界定。

本案中,在兰某某醉酒后,宋某并非对兰某某放任不管,而是始终守在兰某某身边并将其送到医院,且宋某到医院后还积极与兰某某家属联系。由此可见,宋某已经尽到照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宋某必须预料到兰某某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且要求宋某履行更高的照顾义务,则突破了合理的行为自由以及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超出了一般理性人在社会正常交往时所负有的谨慎义务的程度,对正常的社会交往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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