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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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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企业扣工资须注意

■谢炳城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常常会出现扣员工工资的情况。这些扣除工资的行为中,有些是合法的,比如员工请事假、迟到、早退等;有些则不合法,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还有一些情形,看似扣得合法,其实并不然,以下三个案例,即属于此类情形。

员工即辞即走,企业不可随意扣工资

2017年5月20日,张三与某玩具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张三父亲生病入院做颅内手术,其需立即回家照料父亲。考虑到回家时间长,张三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并且买好了当天晚上回老家的机票。在递交辞职信前,张三向部门经理做了工作交接。

但公司认为,张三辞职没有提前通知公司,即辞即走,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需扣其一个月工资。双方沟通未果,张三只好求助当地劳动部门。

□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辞职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单位的,单位是否有权扣其工资?

首先,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员工不论是与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任何理由,只要想辞职,随时都可以向单位提出。其次,员工辞职需履行提前预告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员工即辞即走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员工离职前有交接工作的义务。

本案中,虽然张三急辞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预告的规定,但是,其已经履行了交接工作的义务,因此,单位不可扣其工资。只有在张三因急辞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时,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造成了损失”,需企业进行举证。

需要说明的是,工资是工资,赔偿是赔偿,二者是不同的概念,适用于不同情形。

员工旷工,企业不可加倍扣工资

李四于2016年3月入职某公司,2018年5月的一个周日,因个人生活遭受打击喝得烂醉如泥。次日,依然神情恍惚,没有去上班,也没有请假,直到周二才去单位上班,也没有补假。单位以旷工论处,给予李四记过处分一次,扣了三天工资。李四找人事部门沟通,得到的答复是,按公司规定,员工旷工一天的,扣三天工资。

□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旷工的,单位能否扣员工三倍工资?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各地司法实践,法院基本上采用的观点是,员工旷工的,单位扣除其旷工期间的工资理所当然,至于额外再加扣,则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工资,是违反劳动法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的。

首先,工资是员工向单位提供劳动的对价,员工旷工的,单位可以扣除其旷工期间的工资。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员工所付出劳动的其他非缺勤日的工资,属于变相克扣,违反对价原则。其次,员工旷工的,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这种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记过、警告等。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企业不可扣工资

王五是深圳市某居委会工会委员会的非专职委员。2018年4月,居委会工会通知王五参加集体活动。王五向单位请了假,并说明是参加当地居委会工会会议。但单位发放工资时,扣除了王五参加工会活动当天的工资,以无薪事假论。

王五认为其以基层工会委员的身份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工作会议,应当按正常出勤论,不应扣其工资,但与单位沟通未果。

□ 评析

单位的做法欠妥。首先,员工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其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本案中,王五应当地基层工会邀请参加活动,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社会活动”范围,单位应当视王五提供了正常劳动,向其支付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作者系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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