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勤学
自古以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就发挥着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婚丧嫁娶、祖屋分配、生产决策、扶贫济困、纠纷调解等方面。那么,进入新时代后,乡规民约还能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笔者就此在云南省弥渡县密祉镇文盛街村进行了调查。
密祉镇是历史上开南古驿道的途径之地,古代在密祉集镇西南的文盛街村设有茶马驿站,今保留了以文盛街为轴心的较为完整的古村落风貌和格局,现全村有360户居民。当地法院在密祉镇设有一个法庭,据采访得知,近年来民事类案件在当地发生的所有案件中居多数,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和借贷纠纷。而文盛街村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民间纠纷首先考虑由村里的长者出面调解,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再由法院出面解决。
从考察的整体情况来看,乡规民约在文盛街村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占了很重要的位置,在解决邻里纠纷、化解夫妻或婆媳矛盾、维护村容村貌和村级基础设施等法律涵盖不到的方面发挥着作用。
该村的村规民约与当地的民风民俗紧密相连。比如,邻里关系中有不成文的规则,如进行农田灌溉时,农户必须保护好自家的水渠、田埂,不得倒灌,浪费农田用水;居民建房时必须在新建房屋背后留出三尺间距,以给邻居做过道,为房屋滴水留出空间;农户家的牲畜糟蹋了邻里的庄稼或菜地,过错方要向对方赔礼、道歉等等;婚姻家庭方面,乡规民约要求,年轻夫妻除有义务照看好自己小孩外,必须孝敬长辈,即使因兄弟多分家也不例外;在维护村容村貌方面,乡规民约规定,全村村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各户门前实行卫生三包(即包环境卫生、包公共设施、包公共秩序)等等。
当地村民都认为,祖上留下来的祖屋与公共遗产不能买卖,卖掉这些遗产是对祖先的不敬,没保护好是后代人的失职。
笔者走进位于文盛街村古道的一处老宅院,正遇上主人家商讨老屋归并的问题。原来是主人夫妻俩外出打工挣了钱,在老街外已建了新式砖瓦房,无暇照顾祖屋,便决定将祖屋转让给叔叔。双方还签订了合约,约定受让方享有永久使用权,有义务对祖屋进行保护和修缮,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出售祖屋;受让方对祖屋进行任何形式的改造与修缮,必须秉持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原来风格,否则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事后,笔者咨询了镇政府有关负责人。他告诉我们,这种房屋转让协议是村民自觉自愿意思的体现,也是乡规民约的合理体现,政府是支持的,不会过多干涉,只是要求他们到政府部门备案。
经过这次调研,笔者发现,乡规民约在乡村广泛应用,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盛行。它将习惯上升为一种约定,是一种民事习惯约定,体现的是村民集体的价值判断,是全村村民意志的体现。乡规民约往往能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在弘扬优秀传统、发挥礼序家规、增强道德教化方面,还是法律处理乡村问题的调节剂或润滑剂。它具有法律所不具有的更多灵活性,并不像法律一样需要强制或严格执行。有时法律上遇到的棘手问题,乡规民约却能轻松解决。另外,它是基于乡民之间的一种互为信任的约定,因更具有人情味而广为村民所遵守。
不过,乡规民约虽然在乡村治理中有多种优势,但仍要以法律为保障,需要在公权力的指导或引导下行事。法制规范下的乡规民约可体现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它具有自发性特征,通常具有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效力。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可见,乡规民约有其广泛的生存空间,但其前提是必须纳入国家的公权力范围之内施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进入新时代,乡规民约应该也可以为构建和谐乡村秩序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作者为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