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连日来,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7月2日《中国青年报》)
应当理性地看到,单纯以刑代治并不足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也无助于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校园欺凌现象。事实上,人们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背后更深层次原因在于针对青少年不良行为缺乏有效教育惩戒手段,导致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某些限制条件反而可能纵容和助长未成年人暴力的戾气。
以校园欺凌为例,对学生有管理权的学校缺乏必要的惩戒权限,而具有惩戒权限的公安部门又无权管理学生,同时,监护不力的家长应当受到什么限制等并不明确,大多限于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难以起到制止苗头于初发的效果。而某些地方在应对校园暴力时往往采取和稀泥的方式,选择息事宁人,给受侵害的学生以二次伤害,这也导致一些有关的网络公共事件进一步放大社会痛感。
校园欺凌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家庭教育与监护的缺位与错位。许多涉案未成年人都是留守少年,缺少父母的管理、关爱,过早接触社会,染上不良习气,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溺爱、纵容,形成了暴戾蛮霸的性格,最终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把孩子的管理、性格养成、行为约束都交给学校和社会,显然属于家庭教育的失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尤其必要的恐怕还是建立多层次的惩戒机制,融入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融入教育和社会管理各个环节,营造受约束的矫正环境。其一,探索完善教育领域的惩戒机制,形成犯错受惩罚受约束的校园环境;其二,建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处罚机制,比照成年人同类违法犯罪,要处罚上酌情减轻、执行上予以区别,必要时有条件地取消法律责任豁免权;其三,建立家长监护失职追究机制,父母教育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视情形给予相应处罚,如接受社区劳动、陪同孩子一起接受违法处罚执行、接受强制监护教育等。
总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惩戒不可偏废,唯有惩戒才能让人知道行为的边界,才能保持对法纪、规矩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