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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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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当爱已成往事,彩礼该何去何从 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需注意四个要点 适用新解释,妻子不担婚姻期间丈夫巨额债务 民法总则 保安未必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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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未必保平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2017年度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过去一年该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少刑事、民事案件,详尽阐释了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温馨的法官提示。

■ 曹晓颖

43岁的马某是某小学的保安,8岁的小玉(化名,女)是该学校二年级学生。小玉有双忽闪闪的大眼睛,深受同学和老师的喜爱,马某也经常去关心和帮助小玉。

某一天,小玉独自在学校水房打水时,马某别有用心地上前帮忙,并抱起小玉问她的名字,还趁机摸了小玉的屁股。小玉觉得保安叔叔经常帮助她,这次也是跟自己闹着玩,就没有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谁知马某变本加厉,经常在放学后跟踪小玉,趁其家中无人时,便以辅导功课为由进入小玉家中,借辅导作业之名抚摸小玉。某日放学后,马某跟随小玉来到家中,并趁小玉取东西之机进入卧室,将小玉压倒在床上实施了奸淫行为。当晚,妈妈给小玉洗澡时发现异常,小玉跟妈妈说了被马某欺负的事。后小玉父母报警,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对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其行为亦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一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予并罚。综上,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法官提示

父母要让孩子懂得,隐私部位不能让他人随便接触;教育孩子不要随便让陌生人进入自己家中,尤其是卧室等私密空间;要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告诉家长。

另外,学校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不仅要注重未成年人的知识教育,更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自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校内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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