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自3月2日起,检察机关将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日前,最高检召开主题为“公益诉讼,为了您的美好生活”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
“因为公益诉讼需要维护的就是绿水青山蓝天等老百姓最关心的切身利益,所以‘你可以不关心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却在关心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据介绍,《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检察机关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关系到案件审理如何适用法律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说,《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是“公益诉讼起诉人”。